推进贸易便利化 服务实体经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发布:2012-09-04 09:29 来源: 外汇局
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实施一个月来已初见成效。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企业实行了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逐笔对应、现场核销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与我国宏观经济和外贸形势相适应,在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防范出口骗税及打击逃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迅猛增长,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管理方式难以适应贸易方式和主体多样化的需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推出进口付汇核销改革的基础上,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进出口贸易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核销手续;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合规企业出口收结汇不受额度限制;取消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汇等贸易信贷的事前比例管理,改为事后的动态监测;简化进口购付汇单证,合规企业可根据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在银行提前购汇,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和申报出口退税时均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通过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方式提升监管手段。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比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切实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四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外汇局、海关、税务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外汇局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大幅减少行政审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由过去的19小项简化为4小项,共废止了116件与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建立健全操作规程等标准规范,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了行政效能。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一个月来,在便利贸易活动、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具体表现在,银行贸易收付汇效率显著提高,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6分钟缩短为9分钟,售付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3分钟缩短为6分钟。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大为减少,投入贸易收支业务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平均每家企业每年因此节省的工资费用可达7万余元,东部发达地区大型企业甚至可节省20多万元,降低了企业进出口经营成本,有利于提升外贸竞争力。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防控。改革后,占全部企业95%以上的守法合规企业充分享受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便利;外汇局借助信息化手段,筛选存在异常的企业,通过动态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对少部分存在可疑或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精准打击。据统计,“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日均访问量在20万人次以上。截至2012年8月末,全国超过1500家“空壳企业”被注销名录,银行不再为其办理贸易收付汇;近700家存在异常情况或涉嫌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受到了不同程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