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需提供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2.以托收方式结算的,需提供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1.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需提供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2.以托收方式结算的,需提供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需提供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4.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需提供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

对于凭汇发【2003】15号文规定的“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具体贸易方式见附件1),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供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5.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6.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或开证前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境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或保函;先收后支项下还需提供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7.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代理进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办理进口、付汇,委托方不得购汇。

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或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按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