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第三方支付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而该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从业需办许可证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另外,对于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办法》也要求其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另外,支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过特别许可的除外。

   申请门槛有要求

   据悉,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办法》明确要求其具备9项条件,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等。

   而对于非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问题,《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据了解,非金融机构在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而《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期满后若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同时,《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另外,《办法》除对非金融机构未来从事支付业务资质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外,《办法》还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处罚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