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世界传递中国的声音 专访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文/本刊记者 韩英彤<?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截稿的前一天,我们才采访到刚从国外归来的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这位国际业务领域受人尊敬的旗帜性人物,不

文/本刊记者 韩英彤<?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截稿的前一天,我们才采访到刚从国外归来的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这位国际业务领域受人尊敬的旗帜性人物,不仅是成功的银行家,还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4位副主席之一。她更多地是作为代表中国,甚至亚洲的发言人,在国际商会的平台上全力维护中国,乃至亚洲的商业利益。让我们走进张行长的精彩世界,共同分享她为促进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所做出的种种努力以及背后鲜为人知的酸甜苦辣。

 

“走在国际司法的最前列”

  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多数开展对外贸易的公司并没有很好地研究国际惯例,当出现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时,一般转而寻求法院帮助。结果是,法院下令止付,试图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事实上,当时的这种做法已经背离了信用证所具有的独立性、管单据不管货、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基本准则,以至出现外国银行和出口商不愿接受来自中国一些银行信用证的现象,他们对中国的司法环境和银行信誉忧心忡忡,加大了我国信用证业务成本,在国际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05年末我国出台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称:信用证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若无另行规定,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适用UCP,相符交单的认定应按UCP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并在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及其止付保护方面做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张行长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实施,解决了长期以来国内业界和司法机构处理信用证止付不规范的问题。”在她的建议下,中国国际商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组织,在中国银行召开贯彻实施这项司法解释的专题座谈会,邀请银监会、各家商业银行、在京大型外贸企业、学术界和司法界人士参加,共同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并充分发挥这项法规的作用。为加大宣传,她在多家经济报刊上撰文,盛赞这一司法解释既遵循国际惯例又对惯例无规定的空白领域进行了补充,体现出中国在信用证立法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主席团专函力邀张行长在2006年维也纳春季例会上发言,向来自世界45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参会代表介绍中国信用证领域最新的司法进展。她由于其他公务未能如愿参会,而由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资深专家马申在会议上宣读了她的书面发言,全面介绍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说明这一举措对国际惯例规则的认可与尊重,与会代表反响热烈,消除了外界对于中国司法界公平解决贸易纠纷能力的担忧,树立了我国金融法制健全的形象。“以前经常听到有些国外人士嘲讽我们的业务处理和司法环境‘中国特色’、‘中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这些偏见不攻自破,中国让他们刮目相看了。这在当时造成的国际影响是非常大的。”

      

    “要争取国际上的话语权”

  2003年,张燕玲副行长出任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副主席,银行委员会是国际商会下设的委员会中规模最大,也是国际银行界公认的最具专业权威的机构之一。作为来自中国的银行委员会副主席,她坦言,“国际商会的平台是经济利益体现得最淋漓尽致的地方,我们要在这个平台上表达我们的观点,阐述我们的意见,坚持我们的主张,维护国家利益。”由于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已经成为各国、各相关行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场所。

  张行长给我们列举了其中几个例子。其一是修订UCP600时,有几稿的反馈意见中不少西方国家不愿沿用议付信用证形式。与付款和承兑信用证相比,议付信用证指定行最为灵活。它既不是付款人也不是承兑人,对受益人的融资可按双方协议保留追索权。由于中国的银行和企业一直以来习惯使用议付信用证,它已经成为我们最为熟悉、应用最为普遍的信用证形式。辩论过程中,张行长描述,“刚开始西方国家还比较客气,将议付信用证称为‘亚洲信用证’,到了争论的后期,就改称‘中国信用证’,甚至‘中国大陆信用证’了。”由于国际商会制定规则往往要考虑使用人的情况,张行长便从这里进行突破。“议付信用证是否有必要取消,要考虑究竟有多少人在使用它。”银行委员会经过几轮争论,重新将议付明确定义,理清概念,议付信用证终于得以保留下来。张行长此刻话语的轻松,难掩当时斡旋的艰辛。

  其二是2009年秋季的国际商会例会上讨论的ICC Opinion TA691案例,原草拟意见认为,信用证项下发票的签发只使用含中英文的公司名章、提单背书只有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公章没有显示其授权地位,都是不可接受的不符点。“对于中国的公章,西方人不大容易接受,中间是中文,外面是一圈英文,弄得西方人云里雾里。这与西方国家主要认签字的习惯不太相符。”张行长解释。到了主席开会的时候,张行长向各位主席详细介绍了中国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在中国,公章是需要放在保险柜里存放的,要由两个人管理其使用,盖章的具体记录还要保留。反而,在中国签字倒有可能作假。”ICC China在积极反馈业内意见的同时,利用应邀讲座等机会,对其他国家的专家开展解释说服工作,大多数回复意见的国家委员会表示反对原草拟意见。大会上当场宣布反馈意见结果,认定盖有中英文公司名章的发票可以视为signed invoice, 盖有公司中英文名章的提单只需签字背书,无需注明授权或代表地位也可被接受,从而做出了对中方有利的决定。

  其三是我国为商品进出口和劳务输出大国,近年已成为对外开立银行保函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中国担保法将担保置于主合同的从属地位,在担保独立性等方面与国际通行的见索即付保函存在差异,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担保可以适用相关国际惯例。为了给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持,中国的担保银行积极研究并推广应用国际商会修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长期困扰我们的是保函的效期问题。以往我国银行对外出具的保函经常遭遇受益人坚持不规定失效日期,或者不少保函适用受益人所在地国家的担保法律,即使超过规定的效期也不能立即失效。保函不能撤销,大量的保函余额就会长期占用银行经济资本。”这引起很多银行界专家的共鸣。张行长通过与URDG起草小组组长Affaki先生沟通交流,想方设法解决这一矛盾,最终得到大多数国家委员会的赞同。该规则列明,无具体失效日期和失效事件的保函开立3年后即可失效、反担保的保函再加1个月(即3年零1个月)失效。规则的实施解决了困扰我国银行业对外保函撤销的难题,有助于防范保函项下的风险,大大节约了银行的经济资本及客户的信用额度。

 

“游戏规则改变了”

  为确保贸易金融规则不断完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修订相关规则,经常推出官方意见(ICC Opinion)解释答复对有关规则的质询。这些都要在例会上公开讨论,由于存在语言障碍、缺少前期预备,非英语国家参会代表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并不多,话语权由少数国家把持,长篇的发言和争论经常使得大会延长时间。张行长在主席团内部会议上专门谈到这个问题,得到与会者的响应。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游戏规则发生了深刻变化,给予非英语国家更多的机会表达意见和想法。

  首先,各国委员会都有机会对焦点问题发表书面意见。凡需例会讨论的正式意见和重要议题,都要提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各国和地区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大家充分了解议题内容,有充足的时间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委员会根据各国书面反馈对原草拟意见进行修改,并在例会上逐一公布反馈结果。

其次,现场发言规则也修改了。对于每一个问题各国家委员会代表都只有一次发言机会,待所有委员会代表发表完意见,才能开始第二轮发言。

  最后,投票规则的修改。谈到感触最深之处,张行长无法掩饰内心的激动。“按过去国际商会的规则,中国就是1票。后来在各主席的共同努力下,国际商会依据各国贸易量大小赋予各成员国和地区不同的表决权,所以中国跟美、英、法等国一样拥有3票表决权,是唯一获得最高权重的发展中国家,再加上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大中华区共拥有6票表决权。”

  中国一直珍惜参与制订国际规则的机会,以ICC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UCP600修订为例,仅中国银行就先后向商会提了500多条意见。UCP600提出表决时,主持表决的秘书长特别安排张行长代表中国第一个投票,然后才开始从A字母开头的国家逐一投票,可见对中国的重视。回顾在这样的国际组织中议事程序和规则改变的历程,张行长深感为中国、为新兴市场国家、为欠发达国家赢得公平话语权的艰辛,为不断取得进展倍感欣慰。

 

“就应该发出中国声音”

  “现在我的感触是,这几年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在国际平台上,就要有人发出中国的声音。”采访前夕,张行长刚从澳大利亚归来,由于澳大利亚是执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先进的国家,五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已经执行高级法两年多。张行长回忆了拜访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主席John F Lake主席和各部门总裁的情况:“监管机构最关心的话题主要是银行高层对最新监管改革的认知和我行实施巴塞尔II的情况。他们首先问我们对最近巴塞尔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新文件有什么意见”。他指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控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是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改革措施,业界普遍认为这是未来巴塞尔协议Ⅲ(Basel Ⅲ)的雏形。张行长借机再次强调了“中国的声音”,“我认为,去年9月份巴塞尔征求意见的两个文件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将会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但对贸易金融业务的影响是负面的。对于新兴国家的经济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他们的了解还不够。”

  巴塞尔新协议的改革措施在引入杠杆率监管工具的同时,对信用证、保函等贸易相关表外资产视同金融衍生品等其他表外资产,纳入总资产进行杠杆率计算。此种做法严重忽视了表外科目中不同种类资产的根本区别,不顾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贸易金融产品与吹大虚拟经济泡沫的金融衍生品之间性质上的根本差异。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既不科学、不合理,也对依赖贸易融资支持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极为不利,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像中国银行这样的贸易结算为主的商业银行。

对此,张行长感叹,“海外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往往凭借商业银行对国际惯例、国际监管要求的认知程度。对于这些国际规则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积极呼吁,让更多的国人可以在国际场合参考到我们的意见。非常可喜的变化是,中国的银行业,特别是贸易金融领域内的专家,也正在着手改变过去的不利局面,积极在贸易金融领域发挥自身优势,逐步提高中国的影响力。”

  张燕玲副行长自1977年加入中国银行从事国际业务,已有33个春秋。回首过往,“我们国际业务的发展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取得了如此长足的进步,我认为这是中国在经济金融领域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之一。”同时,她认为,“国际业务还属于阳春白雪。国际业务的收费、利差都是国际化的。尽管我国贸易量那么大,但是国际业务的发展并没有其他银行业务发展得那么快,关注的人也不多。”张行长对此语重心长,“尽管国际业务现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未来发展之路还很长。”

 

C=《中国外汇理财》 Z=张燕玲

 

C:巴塞尔II协议即将实施,是否会对商业银行开展的贸易融资产生冲击

 

Z:2009年9月,G20匹茨堡峰会宣称,需要建立新的多边宏观经济政策评估机制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在随即召开的WTO专家组会议上,来自全球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IMF、WTO的金融专家达成共识:巴塞尔II协议存在缺陷,忽视了贸易金融比银行一般无抵押贷款更为安全的特性,对贸易金融服务机构设置的拨备比例过于苛刻(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地区)。这样势必会阻碍此类业务的发展,降低市场流动性,不利于贸易增长和经济复苏。会议决定:向巴塞尔委员会提供贸易金融违约情况的数据,以客观反映贸易金融低风险的特性,进而为修订巴塞尔新协议及其改革做准备。这项工作已由银行委员会和亚洲开发银行成立联合小组进行落实。

     2010年4月,国际商会主席<?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冯国经博士在北京主持了《国际商会2010年贸易融资报告》的新闻发布,引起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和多家银行的强烈反响。这是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的一次大规模调查,共有来自全球75个国家的161家银行参与了调查,是历次报告中最权威的报告,也是国际商会与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世界贸易组织(WTO)、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的成果。报告最后部分指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改革在引入杠杆率监管工具,对信用证、保函等贸易相关表外资产与金融衍生品等其他表外资产一律采用100%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CCF)折算为表内资产进行杠杆率计算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许多主要的国际贸易金融服务银行都担忧,认为这将进一步恶化全球本已紧缩的贸易融资供给状况,限制银行对广大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融资支持,增加企业获得贸易金融服务的成本。

      巴塞尔新协议对贸易金融的理解不够科学,我们也提出了意见。我们对贸易融资的定义就提出了质疑,对风险权重的比例设置也发出了一些疑问,认为应该按照不同的期限等条件进行设置。当然,我们提出的意见会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专家带来一个很深的课题。2010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政策发展组(BCBS Policy Development Group)将专门听取负责贸易融资违约记录报告的ICC和ADB联合工作组汇报,对于最终的结果,相信他们将会参考我们的意见进行调整。

 

C:您认为中国银行业将怎样在未来的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Z:我们应该在ICC China 的领导下,集中银行业内专家的合力,积极参与所有ICC活动,争取进入到国际组织的重要工作中去。这方面已见不少成效。国际商会现任主席为来自中国香港的冯国经博士,我行还有专家担任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资银行国际业务合作机制主席,SWIFT组织中国用户协会主席、亚太区顾问工作组委员、贸易融资业务专家工作组委员和TSU商业化工作组成员,国际福费廷协会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及东北亚区域委员会主席等职。

      近期,我国银行业还将积极参与《福费廷统一规则》制定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修订工作,来自中国银行的郭立新先生和美国银行中国区总经理查忠民先生分别就被选为两个起草小组成员。这表明中国银行业已经从最初国际惯例的旁观者和被动接受者,转变为金融规则的直接制定者。这些有利于中国银行业站在自身的立场上,维护我国企业和银行的正当权益,掌握更多贸易金融事务的主动权,也将是我国参与制定国际贸易金融规则的又一重大进步。

 

C:每年,中国都有很多银行新加入到办理国际业务的行列,您对这些热切想开办国际业务的银行有哪些建议?

 

Z:像过去那样,中国的国际业务仅靠几家银行是不可能的。金融业未来要在服务领域发展,单靠纯贷款的模式已经不大合适。我国的经济结构要转型,银行的服务也要随之转型。另外,我们国家的国际化进程是不可抗拒的,未来经济发展的很大一部分还将是国际业务,商业银行就需要对国际惯例、实务规则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还要灵活运用。对一些大型项目,中国银行经常派出专家参加企业商务合同支付条款的谈判,帮助企业拟订信用证、保函的格式文本。

     商业银行的业务产品也要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提供金融支持。低碳经济是国家鼓励的发展方向,我们浙江分行对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大胆创新,成功叙做了首笔CDM项目碳交易融资业务,不仅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规避了美元远期汇率风险。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商业银行必须国际化,必须符合监管要求,合法合规经营。现阶段商业银行需要仔细研究的就是,去年底征求意见的巴塞尔新协议改革框架,目前正在进行影响评估。如果2010年底完成监管标准的全面校准,2012年底将开始实施,那将对贸易金融造成重大影响。

 

C:作为老一辈国际结算专家,您对现在正在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年轻人有什么希望和建议?

  

Z:从我自己的体会来讲,从事国际业务就要早一点介入国际规则、国际惯例,摸透理顺才行,不要等到在实务处理“交了学费”才开始学习。这如同体育竞技比赛,上场前就要了解竞赛规则。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一开始就需要业务人员扎扎实实地把国际惯例吃透,处理业务才能得心应手,也能为客户带来更高的附加值。做国际结算业务是一件辛苦且来不得半点马虎的工作,那些惯例看起来单调、枯燥,必须通过多年的实务经验积累,才能全面理解。我担任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副主席已有8年,每每在大会上看到别国参会专家大多白发苍苍,相比之下现在中国参会人员风华正茂。希望我国从业人员随时关注贸易金融领域的最新动向,人可以年轻,知识不能少于人家、本领不能输给人家,年轻人任重道远,要抓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企业走出去的历史机遇,在为企业客户提供优质国际结算服务的同时,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