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机构、企业对新对外担保政策反响热烈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深圳分局对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华为、中兴通讯等深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了快速抽样调查,汇总了相关反

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深圳分局对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华为、中兴通讯等深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了快速抽样调查,汇总了相关反馈。

新对外担保政策在风险有效防范的前提下,充分反映了业界多年来“对外担保便利化”的呼声,实现了业界对对外担保改革的绝大部分诉求,是贯彻落实外汇局“五个转变”思想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深圳“走出去”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利于深圳银行业开拓对外担保业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扩展了覆盖范围,推动了深圳银行全面开拓对外担保业务

首先,银行对外担保额度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其次,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不受任何资格条件和盈利条件限制,大大拓展了银行开办该业务的客户范围。不仅解决了困扰深圳银行多年的无法为“走出去”孙公司、曾孙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更可为境外与我国无股权关联企业办理业务,为银行对外担保业务开拓、发展中间业务客源提供了一片新天地。

二、调整了指标核定依据,促进了深圳中小股份制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

新政策将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定依据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后,深圳本地外汇资本金较少的中小股份制银行,将能获得更高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力的促进了中小股份制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如平安银行按照修订前政策,最多可获得对外担保余额指标2000万美元,而根据新政策“不得超过其本外币合并实收资本50%”计算,原则上最多可获得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约6亿美元。

三、降低了对外担保资格和条件,支持深圳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深圳“走出去”境外投资企业普遍存在成立年限短、资产负债率高、短期盈利能力差等问题。调整前的政策,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和条件规定较严,往往无法满足对外担保的开立要求。例如,云南铜业的“走出去”公司,因净资产比例低于10%,招商银行难以对其再开立融资性担保,又如,中兴通讯,因净资产比例低于30%,无法对其印尼项目出具履约担保。此次,政策调整从实际出发,极大的放宽了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和条件,深圳“走出去”企业将获得更多境内信用支持,“走出去”步伐将更快更稳。

四、增加了对外担保管理灵活性,增强了深圳跨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华为、中兴、平安等跨国企业常常遇到为海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要求,而原来逐笔审批的模式增加了企业办理所需时间,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极易贻误商机。政策调整后,此类跨国企业可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可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事前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极大的提高了企业营运效率,便利了海外业务的开展,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五、简化了业务流程,提升了管理效率

新政策取消了银行对外担保履约事前核准手续,使得对外担保业务办理更加简化。如招商银行认为,提供对外担保的形式通常是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根据国际惯例,银行收到境外受益人的索赔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赔付。在政策调整后,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节省了审批时间,可更好的与国际规则接轨,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