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新支付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需公示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细则  继6月21日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以及对申请人资质条件
  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细则

  继6月21日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以及对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细化。

  《细则》明确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细则》强调,只要使用预付卡支付涉及资金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该预付卡就属于《办法》规范范围。但也明确3种不适用《办法》的例外情形,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对于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细则》提出,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学历、技术职称等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组织机构等的内容;主要出资人的判定标准等。

  《细则》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连续公示调整事项30日。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表示,公示的规定与目前非金融支付公司的实际操作有较大不同。目前都是支付机构直接与商户磋商收费价格,而一旦公示,支付机构间的竞争将更加赤裸裸。同时,目前支付机构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种类非常多,而且对每个客户都提供不同服务,打包后再整体磋商价格,央行要求对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示,这可能意味着支付公司的金融策略要向金融机构趋同,支付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