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贸易便利化背景下的银行外汇业务监管
王彦君:各位来宾下午好,很高兴参加由中国外汇管理杂志主办的这次论坛,与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银行和企业界的代表共同就中小银行外汇业务管理问题探讨,借次机会我想从三个方面介绍一下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一是银行外汇监管的内容: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流程上交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结售汇的业务主体发生了多次变化,1994年—1998年外汇局负责银行全部外汇业务的准入和监管。到了199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由人民银行承接银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银行外汇资产质量和风险的监管职能。到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承担了由人民银行移交的银行风险监管职责。同年,全国人大明确商业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但由于人民银行不承担经营机构监管职能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由外汇管理局负责。银行结售汇业务与一般的存贷款外汇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银行结售汇业务是银行依据外汇管理法规为企业和个人办理本外币间外币买卖,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背景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银行能否认真的贯彻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决定外汇管理政策的直接执行效率。
其次,银行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需要经银行间的外汇市场进行评判,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济政策。因此,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和行政性很强的业务需进行特殊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的监管侧重于符合外汇管理政策,最终的目的是保证外汇管理政策执行,银行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侧重于对银行的风险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率,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最终保证社会公众利益。
就外汇局而言,目前涉及到对银行外汇管理监管有几个方面:一是事先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经营结售汇业务。具体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调期业务,以及其他机构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管理。其中,即期结售汇业务区分总行级机构和银行分支机构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地的分支机构共同实施管理。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方面,只要银行拥有即期结售业务汇资格,在近两年中没有发生重大的外汇违规行为,并且具有银监部门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即可向外汇局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人民币与外币调期业务,则应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上述业务需要取得法人的书面受审。二是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售汇及收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具体的要求在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法规中。三是遵照结售汇综合头寸的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要及时通过银行间的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外汇局对银行结售汇头寸设置限额,目的是主要防止银行囤积外汇和过量的抛售外汇,下限一般设置为零,上限由外汇局核定。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的状况,以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还有本外币资本金和运营资金、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头寸限额。四是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汇价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考虑到有关浮动的汇率政策要求,外汇局对人民币兑美元汇价实行了最大买卖价差和幅度管理,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人民币兑非美元货币挂牌汇价和现钞买卖价,现行的外汇管理不予限制。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投资的业务。
第二,为了促进贸易投资的便利化,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完善银行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的管理,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完善结售汇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2007年出台了文件,简化对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准入的管理手续,对法人以下之分支机构的及其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明确银行申请办理对公和对私的结售汇业务的资格条件,完善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以及信息变更的管理。2008年为了进一步提高结售汇市场准入的管理效力,我们在6月份批复了湖南分局进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网上备案的试点。
二是扩大银行办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币调期业务,为满足国内外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2005年7月人民银行公布完善行政机制改革的公告后,在8月份及时的出台了配套措施,扩大办理人民币兑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主体,只有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放宽银行对客户远期报价和交易期限的限度。同时对于已获准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在向外管局办理备案后,允许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调期业务。2006年10月,为进一步满足国内经济单位规避以汇率风险的需要,按照便利交易、简化操作、科学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放开可办理远期和人民币与外币调期业务的交易范围限制,简化持续管理,明确合约调整和违约,以及银行持有交易敞口的处理原则,便于银行的风险管理,明确银行可为居民个人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代客境外理财或投资项下包括收支的避险保值,配合藏汇于民的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为配合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渐进、分步骤推进银行的结售汇头寸的管理改革。2005年9月,我们发文明确了结售汇头寸的概念,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头寸管理的政策。12月份,对做事商银行试点实行全责防控制头寸管理。2006年6月,将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扩大至所有的外汇指定银行。9月在天津注册,并在滨海新区经营的银行,试点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政策区间的管理。2009年2月份,针对部分银行反映在经营管理中核定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无法满足临时性大额用户需求等情况,我们又发文对21家全国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进行了调整。4月19日,我局又发文改进地方性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核定方式。上述政策为支持银行外汇业务发展,增强银行使用外汇资金的灵活性、主动性提供了政策便利。
四是规范和支持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以来,我们积极研究和探索银行理财业务的外汇管理新思路和方式,着力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创造有力的外汇管理政策和市场环境,鼓励以市场为需求,以保值和增值的目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产品创新,陆续批复光大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试办个人人民币交叉或延伸交易理财产品。
五是完善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更好地服务于外汇形势分析和管理。为了提高结售汇数据的质量,适应外汇形势发展和外汇方式的转变,2005年以来我们对原有的结售汇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结售汇项目的设计,细化交易主体,明确了报表填报的相关的原则,拓宽了统一涵盖的范围。此外,增加了数据的查询分析功能。
六是建立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的制度,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法规,督促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外汇管理局经过深入调研,在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主要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从2008年9月份起,开始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对象包括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考核的周期是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外汇局综合考虑银行考核结果和评议等级,对银行进行监管,考核工作为外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发现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评估外汇管理的有效性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为银行提升自身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完善制度创造了条件。
下一步我们的工作方向。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外汇局在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方面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结售汇数据质量在明细的统计方面不够准确,数据质量核查有待进一步深入。对于银行部分外汇新业务,在统计项目归属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等等。对此,我们希望在下一步工作中逐步进行改善,主要的工作方向:
一是进一步简化结售汇市场准入手续,整合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调期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简化有关手续。二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充分考虑银行风险对冲机制,改革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便利银行的风险控制。三是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的管理,在分局和银行的支持下本着便利银行操作、均衡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于银行的自身结售业务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四是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根据银行外汇业务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结售汇统计项目的归属。五是坚持和完善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考核制度,及时总结和评估考核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六是根据外汇市场发展状况,进一步研究包含利率的货币调期、人民币以外与期权业务的推出的时机,丰富企业规避人民币的汇率风险的衍生产品。
在支持中小银行外汇业务发展方面,外汇局在近年来也出台了一些政策,2008年、2009年我们批准了部分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代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在2009年我们在部分地区对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柜台评估结售汇头寸进行了试点,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上述试点情况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研究,草拟相关管理规定,使之推出。
各位来宾,中小银行现在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有独特的促进作用,通过开办外汇业务,开展外汇交易,对完善我国外汇交易体系,促进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重大的作用。为此,我们希望和大家一道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好中国经济、金融的安全稳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