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纠纷扯在哪里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前不久,投资者庞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庞先生付款后,该行出具收款凭证一张,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
前不久,投资者庞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庞先生付款后,该行出具收款凭证一张,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字样。协议期满,银行仅向庞先生支付了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庞先生认为该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赢利,遂要求该银行出具理财产品盈亏的证据,因银行未予提供,庞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庞先生的要求缺乏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庞先生的诉请。据悉,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相关法律纠纷也在大幅增加。日前,在上海市一中院召开的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副院长宋学东表示,“2010年以来,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该类型案件共计80件。这些案件呈现出原告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诉讼请求类型化、争议焦点较为集中等特点,并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三个问题,如涉及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些理财产品的销售存在有失规范的情况;部分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缺乏相应金融素养等。”对此,该院在金融审判工作中坚持了四项做法:一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二是支持金融创新,谨慎否定合同效力;三是合理解释合同,充分行使好释明权;四是尊重商业惯例,审慎进行合法性评价。
“遵循上述原则,我们在涉及理财产品纠纷的审理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化解和避免了大量现实和潜在的纠纷。同时,从案件审理中我们也发现两方面的问题亟待引起重视:一方面,金融机构在营销理财产品过程中,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存在脱节,产品的风险揭示不够清晰完整,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回避风险问题,或者向明显不合适的对象推销风险较大产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出于保值增值、通胀预期的考虑,不顾投资理念、金融知识方面的不足,盲目购买理财产品,或者脱离书面条款、轻信销售者的承诺购买产品。”宋学东谈道。
如何从多方面入手,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该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建议,应从银行、社会公众、监管三方面入手,积极加强防范,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首先,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内外管控机制。商业银行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针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加强防范。如严格理财合同的制作;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等。其次,社会公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签订理财合同,同时,还要留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最后,应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建议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对各类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宣传和经营进行全面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时增强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话语权,应进一步重视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诉的反馈;还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宋航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