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继续对美日邻苯二酚反倾销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昨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0号公告称,自今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
  昨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0号公告称,自今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将自今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2009年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了解,邻苯二酚国内市场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邻苯二酚产品主要应用于农药、医药、香料、合成树脂、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