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在WTO法律框架下积极应诉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分两大类:一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二是使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有关专家分析,我国之所以饱受反倾销之苦,其主要的外部原因是中国作
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分两大类:一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二是使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有关专家分析,我国之所以饱受反倾销之苦,其主要的外部原因是中国作为新兴贸易大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规模日益扩大,在市场竞争愈益激烈情况下,发生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其次,经济衰退期间各国更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是规律性的表现;此外,有的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规则。

就我们自身而言,我国政府在与他国的贸易争端中较少使用贸易报复措施,使得别国政府和企业忽视了中国采取断然措施保护自己利益的决心。从企业层面看,当遭到别国贸易救济调查时,往往认识不足,应诉不力,甚至根本不去应诉,从而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别国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

“尽管当前愈演愈烈的贸易保护风潮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一定负面效应,但尚未影响目前我国出口整体回暖的趋势。”海关统计专家分析认为,并同时建议,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首先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下通过积极应诉来保障自身权利,充分发挥商务部门(包括驻外经商机构)、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相关企业“四体联动”应诉机制的作用,依靠行业、各级政府、企业的合力来维护中国产业的合法权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出口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依靠科技创新增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