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退税办理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财政部3月24日发文指出,为促进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对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的具体操作作出补充。  通知明确,将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
  财政部3月24日发文指出,为促进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对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的具体操作作出补充。

  通知明确,将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的内容调整为“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

  通知还补充规定,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因“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直接办理退税”。

  2010年4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指出,自今年3月1日起,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内蒙古、辽宁等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在85个陆地指定口岸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