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四个阶段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第一阶段:2004年至2007年,仅开放个人零售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11月起,三次分阶段开放香港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范围,如存款、汇款、小额兑换、信用卡和支票等。除个人消费性业务之外,并不涉及任何
  第一阶段:2004年至2007年,仅开放个人零售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11月起,三次分阶段开放香港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范围,如存款、汇款、小额兑换、信用卡和支票等。除个人消费性业务之外,并不涉及任何资本项目的交易。
  第二阶段:2007年至2009年,开放境内金融机构等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6月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发行首只50亿元两年期的人民币债券,令香港人民币存量快速增长。
  第三阶段: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验期。内地与香港签署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备忘录,批准内地五个城市365家企业与东盟的贸易试用人民币结算;2010年2月,金管局发布《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同年6月,内地将试点城市和企业分别增加到20个和67359家。
  第四阶段:2010年7月至今,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进入大发展时期。2010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签署新的《人民币业务合作备忘录》及修订《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允许个人和企业通过银行自由进行人民币资金转账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