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发行繁荣背后难掩同质化短板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半年以来四次加息,让很多曾经忠实银行存款的人在疲惫的往返于银行间的转存后,开始考虑用银行理财产品来应对频繁的加息。银行更是利用这次加息通道的机会,推出多款以中短期为主的理财产品。然而加息带来的银行
半年以来四次加息,让很多曾经忠实银行存款的人在疲惫的往返于银行间的转存后,开始考虑用银行理财产品来应对频繁的加息。银行更是利用这次加息通道的机会,推出多款以中短期为主的理财产品。然而加息带来的银行理财热并不能掩盖各家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的短板,银行理财水准的提高还是有些乏力。

加息点燃短期产品热情

4月6日起,央行再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这是年内第二次,也是自去年十月份以来,半年内的第四次加息。2010年10月19日央行上调存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由此开启加息通道。12月26日、2011年2月9日和4月6日,四次加息对于普通人来讲,理财成了大问题。

“您确定要存大额的定期吗?”“今年应该还会加息,这样的话到时候您转存的话,可能比较亏了。”储户王先生在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的人员这样提醒他。

“主要是我可能年底需要用这笔钱,但是大家都说年前还要加息,所以我考虑一下短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否则转存什么的太麻烦了,就这样存定期也确实比较亏。”王先生说。

像王先生这样的储户不在少数。建设银行某分行的一位姓陆的客户经理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最近咨询和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的人很多,“一般来讲,理财要遵循长短期结合的方式,最近的加息和年前的加息预期确实对很多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如果您要是近期没有用钱计划的话,短期的理财产品收益要比定期存款更合适。”陆经理说。

普益财富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上周新发的177款银行理财产品中,有64款的投资期限为 1个月以下,占比高达36.16%,而在今年2月份,1个月以下期限的超短期产品占比还只有28%左右。

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截至2011年3月28日,今年一季度各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3910款,同比增长128.8%。其中,投资标的为银行间市场工具、混合以及债券类的产品占市场主流,投资标的为指数、大宗商品及基金类的产品发行量均不超过10款。

普益财富银行业分析师表示,1个月(含)期以下产品发行量占比上涨,反映出在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预期增强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发行相对更多的超短期产品以避免市场利率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银行理财师普遍认为,产品热销的原因是收益率节节攀高。目前一些主要投向企业债、金融债、同业拆借等的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不少超过了4%,个别的甚至超过了5%,远远超过了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

理财产品短板依旧

虽然央行的密集加息崔热了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但是银行理财市场的短板还是显而易见,这使得银行理财的发展前景急需辨明方向。

同质化这个我国银行业的通病在理财产品上也表现的很明显。虽然理财品种不断丰富,但内容相近,投资品种有限。据统计,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都是投资于债市或银行间市场,收益和投资期限相近,少有针对客户进行的个性化设计。

业内人士指出,中资银行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中的市场份额相对较低,产品结构单一,以利率和汇率期权为主,一些结构复杂的产品依靠外资银行定价,在产品设计和定价上缺乏主动权。

“很多产品没有在便捷性上下功夫,在个性化方面也缺乏创新。商业银行应该不断研究市场变化的情况,调整理财产品的品种结构。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细分市场,为客户量身定做真正富有特色的、能满足客户独特需求的理财产品,这是避免同质化的发展方向”,业内人士指出。

诸多不规范仍未解决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争议总是很难间断。

“当时我去存钱的时候,银行的人跟我说有一款理财产品不错,介绍了好多,当时我觉得收益什么的也比存款要划算,就签字买了。结果我回来一看,上面写了保险,当时我就觉得上当了。”在北京打工的郭女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非常气愤的说。“等我回去找的时候,他们说之前跟我说过,是我没有听清楚。”郭女士说,当时购买时,理财经理没有跟她讲清楚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之间的区别,让她误以为这款保险产品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一种。

类似的投诉之前也有发生过,而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也是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据银率网统计,国内市场2011年一季度到期的理财产品共2794款,其中对外披露收益的理财产品2405款,披露率达86.1%。但是除了收益率之外,一些产品关键信息披露模糊不清使投资者着实苦恼。

有分析认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产品信息披露的途径。大多数银行在官网上有非常明确的信息说明,但部分银行的产品信息不在官网上进行披露,以至投资者必须到银行的营业网点才能得知。由于时间过于紧迫,投资者没有足够时间认真阅读。另外,有少数银行实行“产品提前预定”,这使得投资者要在完全不知晓产品概况的情况下准备好资金,预定额度。

而一些对产品风险或是费用情况的“模糊”说明也会误导消费者。“看看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单,很多都是优势介绍,去营业厅咨询也大多强调收益有多好,风险很少有人提。我上次买了一个三个月的,银行的人就只是介绍了收益”,一位在银行办理转存业务的李先生告诉本报记者。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有部分银行只在提供理财产品的推介材料上重点标注产品优势,而对于所存在的风险用极小的字体标注,甚至弱化产品风险。

“另外,由于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收费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一部分银行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是扣除费用之后的,而另一部分银行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预期收益是包含理财产品费用的情况。这将给投资者选择产品造成困扰”,银率网理财产品分析师表示。

而对于收益率的实现问题也存在很多不规范。在记者随机走访的几家银行当中,谈到理财产品时,很多银行客户经理都以预期收益率作为介绍重点,并且对比银行存款的定期利息率,从而得出理财产品的优势。

并非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根据普益财富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到期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9228款,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8013款,平均到期年收益率约为2.83%,到期收益率跑赢CPI5.1%的产品只有131款,而这些产品均为挂钩股票或黄金的结构性产品以及信贷类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有近百款个人理财产品到期并未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其中,结构性产品最多,占71.88%。

对于客户的风险评估也几乎被各家银行忽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监管规定不断“更新中”

理财产品属于中间业务,曾一度成为监管的“盲区”,但是随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步伐的加快,完善监管体系成为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监管的基础,也将为银行未来理财业务顺利健康发展扫清障碍。而监管层对于这一领域的重视程度也日渐显现。

银监会在2005年9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2008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通知》还要求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2009年7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令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通知》强调了卖者有责,要求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通知》还要求将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仅适合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

2009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业务,禁止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蓄意转让自身信贷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和产品存续期向客户定期的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

2010年11月,银监会又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多项规范性要求,旨在防止销售误导。通知共包括二十五条规定,对当前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影响较大的规定有以下三点:通过商业银行网点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011年1月,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的这些通知都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较弱。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缺乏原则性的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信息披露要求不完整、不系统,没有具体的相关制度建设,如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对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商业银行也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整个信息披露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