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为将来实
  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
  
  二是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为推出发起时基金预留空间。基金公司在募集资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的基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5000万份,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第二条规定一方面是降低基金募集规模的门槛,二是加强基金发行人和持有人的利益捆绑。
  
  此外,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本次修改共收到10家机构14条意见(包括8家基金公司、1家证券公司和1家律所),主要分为3类,一是放宽基金公司固有资金、高管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范围,允许其投资ETF、封闭式基金,该项工作正在同步进行;二是要求降低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或锁定期限;三是推出发起式基金操作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