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语

为进一步推动外债转贷款的外汇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财政转贷款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执行。

外债转贷款全解

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权人)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务人)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一、外债转贷款的范围

(一)政策性外债转贷款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和财政性外债转贷款两类:

1. 财政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对外谈判和签约,并由国家财政部门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2.财政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参与对外谈判和签约,并在其委托下根据政府协议等规定,由开展转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商业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直接借用商业性外债后,按照国家外债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使用该笔资金向特定境内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二、转贷款债权人和转贷款债务人

1. 转贷款债权人为直接外债的债务人,承担直接外债合同下第一性还款责任。

2. 对转贷款债权人直接承担契约性还款责任的机构,为转贷款一级债务人;如果转贷款一级债务人继续向境内其他机构进行多层转贷的,境内其他机构分别为转贷款二级、三级或最终债务人(以上各级转贷款债务人统称为转贷款债务人)。

三、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

1. 外债转贷款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转贷款债权人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转贷款各级债务人不再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逐笔登记手续。

2. 国家财政部门向省级(含副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发放转贷款,由省级(含副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代国家财政部门办理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


四、外债转贷款账户

1. 转贷款债务人根据转贷款协议以自身名义开立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以下合称为外债转贷款账户),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向注册地或境内异地银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转贷款债务人需在境外开立外债转贷款账户的,须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

2. 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转贷款提款,转贷款下级债务人划入的用于偿还转贷款的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用于偿还转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罚息等的外汇,以及用于偿还转贷款的其他自有资金;支出范围是:向境内上级债权人偿还转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罚息、退款等,向境内下级债务人划拨转贷款资金,按照转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用款进度及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按照转贷款合同约定用途办理经常项目支出和经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等。

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用于偿还转贷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转贷款。

3. 同一币种的同一笔外债转贷款,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多笔外债转贷款可以共用一个转贷款账户。

转贷款债务人可根据转贷款协议约定和开户银行的要求,适时关闭转贷款账户。

政策性转贷款和商业性转贷款应分户存放。


五、与外债转贷款有关的资金划转和结售汇

1. 转贷款债权人与一级债务人之间,或一级债务人与以下多级债务人之间办理提款、还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相关资金划拨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其授权机构可凭境内划拨贷款、还款资金的书面通知、转贷款协议或执行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划转。

2. 根据外债转贷款协议约定和转贷款下级债务人申请,转贷款债权人和多级债务人之间,可以跨级直接办理与提款和还款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3.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债权人或境外债权人,可以按照转贷款协议约定,跨过债务人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与转贷款资金用途相符的境内、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

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债权人或境外债权人,可以按照转贷款合同的约定,跨过债务人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与转贷款资金用途相符的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转贷款资金为人民币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支付给境内供应商;转贷款资金为外币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债权人不得支付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境内供应商。

4. 转贷款债务人可以通过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办理还款,也可以根据转贷款协议约定,直接办理还款。拟用于还款的购汇或自有外汇资金,转贷款债务人可以提前划入外债转贷款账户。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存入外债转贷款账户用于还款的购汇或自有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手续。

5. 转贷款债务人获得的来源于政策性外债转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凭转贷款协议和结汇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境内供应商或承包商从境外债权人或转贷款债权人直接收取的来源于上述转贷款的外汇,在向银行证明外汇资金来源为政策性转贷款且相关交易背景合规、真实后,可在银行办理结汇。

债务人获得的来源于商业性外债转贷款的外汇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6. 在自愿达成协议或授权的前提下,转贷款债权人或上一级债务人可在符合结售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持相关证明材料代下级债务人直接到银行统一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7. 债务人不得以转贷款还本付息的名义重复购汇并办理对外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承担直接外债还款责任的转贷款债权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债管理和登记的各项规定。

2.政策性外债转贷款项下,经转贷款债权人或债务人授权的机构,可持书面授权书代为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3.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项下,转贷款合同中含有贷款项目下出国培训、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和聘请外国专家等相关费用条款的,债务人如需提取外汇现钞,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明确,银行按照经常项目用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4. 转贷款债权人、债务人办理外债转贷款债务保值业务,参照外债套期保值业务外汇收支相关规定办理。

5. 转贷款债务人应当遵守审批部门、境外债权人、转贷款协议关于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使用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协议对转贷款账户收支范围、个数及资金划转路径有明确要求且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开户银行可凭相关协议直接办理。

6. 境内租赁公司对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外汇管理规定允许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外币租金的,承租人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债务人逐笔登记手续。境内承租人可持租赁合同等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币租金的购汇和支付手续。

7. 转贷款债权人(或财政外债转贷款的一级债务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填报《外债转贷款签约(协议变更)及变动情况月报表》。外债转贷款项下直接从境外办理支付的,如用于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设备价款,或向国内供货商和承包商支付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用等,转贷款债权人向外汇局填报附1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境外支付”字样。由财政部门统一扣款偿还财政或财政性转贷款的,转贷款债权人根据扣款偿还情况向外汇局填报附1。

8. 办理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建立健全外债转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应按照本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审核转贷款债权人及多级债务人的开销户、提款、结汇、购汇、还本付息及相关外汇划转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相关业务资料5年备查。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转贷款业务时,需要按本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的,在初次受理业务时应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再次受理同一笔业务的,不应重复要求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材料。

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填报《外债转贷款账户开(销)户、账户收支及汇兑情况月报表》。

9. 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事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外债转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及业务合规性情况等。外汇局对银行和债务人办理转贷款项下结汇、购汇、开户和还本付息等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10.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办理债务人登记但尚未了结的转贷款项目,均改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废止法规目录

各方声音

政府部门

1.《通知》一是进一步简化了外债转贷款的行政审批程序,促进了境外融资便利化,为辖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助于推动辖内涉外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表示将不断加强与外汇局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切实打造良好的涉外经济生态环境。

2.适应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外债转贷款作为引进外资、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提升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龙海市外债转贷款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城市交通设施及医院医疗设施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随着外债转贷款管理的逐年推进,当前的管理模式中存在的管理环节众多等问题越加凸显,改革势在必行,外汇局与时俱进,简化程序,完善外债转贷款的登记和汇兑管理。

3.便利境内企业引进外资,加强地方经济及基础设施建设。外债转贷款具有贷款条件优惠、期限长等特点,已成为引进外资的主要来源之一,此次《规定》大幅简化外债转贷款业务核准程序,明确外债转贷款范围,取消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核准,进一步促进境内企业外资的引进及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

​外汇局

1.《通知》对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业务做了较大调整,简化了行政审批,减少了重复劳动,便利了银行和企业使用境外优惠资金。外汇局的工作重点将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要加大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及业务合规性等业务的事后监管力度。

2.降低债务成本,提升管理效率。《通知》实行“集中登记”和“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管理模式,改变过去直接面对债务人的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了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环节和流程,缩短了外债业务办理的中间环节和办理时限,实现对外债转贷款运作情况的高效管理,进一步提高国内项目利用国外优惠资金的使用效率。

基层支局

1.完善管理措施,明确操作程序。本次《通知》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废止六个相关文件,明确政策性外债转贷款人、商业性外债转贷款人的操作程序,有利于财政、银行和企业依法合规办理外债转贷款项下业务。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减轻基层外汇局的工作量,特别是避免了同一业务不同层级外汇局都要汇总统计的重复劳动。

2.促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强化外汇局监管手段。《规定》进一步完善外债转贷款管理方式,取消大部分外债转贷款在汇兑环节的外汇业务审批,顺应外汇管理改革趋势,符合资本项目可兑换方向,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外债转贷款管理模式滞后、效率不高等问题。此外,《规定》还明确外汇局对企业、银行业务办理事后合规性监管,有效提升外汇局监管的政策支持力度。

外汇指定银行

1.《通知》规定部分业务由银行直接办理,银行对企业的外债转贷款情况有了更直观的了解,有助于为相关主体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通知》也加大了银行合规性审查的操作压力,将根据《通知》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外债转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职责,加强政策法规培训,尽快熟悉相关内容,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2.《通知》对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业务做了较大调整,将外债转贷款业务由外汇局审核转变为授权银行直接办理,有助于银行更好地服务于相关主体,同时也加强了对银行业务事后监管力度,要求检查深入到银行外债转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等,这对银行办理外债转贷款业务的机制、环境建设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3.简化业务流程,代位监管责任重大。

4.明确银行业务办理原则,强化业务真实性审核,及时调整内控制度。《规定》明确提出银行应建立健全外资转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业务资料收取及留存时限,明确相关报表报送时限,具有可操作性及实用性强的特点。外汇指定银行相关人员表示,在做好外债转贷款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内控制度,适应政策转变,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财政部门

1.提供较大便利,降低管理成本。

2.《通知》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取消外汇局环节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账户、结汇及还本付息核准,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便利企业。

策划:中国外汇网 责任编辑:萨日娜 美术:李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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