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导语:为促进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外商直接投资,即FDI)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规定》在2012年12月对FDI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践的基础上,汲取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至此,我国FDI、ODI(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同时,借助近期推出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规定》在固化改革成果的同时,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 《规定》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主要内容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汇发[2013]21号 2013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需汇入前期费用等相关资金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七条  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八条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银行可为开户主体办理关户。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前期费用账户等其他境内直接投资账户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结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第十一条  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结售汇、境内划转以及对外支付等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本规定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
 
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开立相应账户,并将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
 
第十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十四条  外汇局通过登记、银行报送、年检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跨境收支、结售汇以及外国投资者权益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十五条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对境内直接投资中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机构或个人实施核查或检查。
 
核查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核查主体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约见被核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主体相关资料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十六条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并依据本规定制定操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