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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不断规范转口贸易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6期 作者:荣蓉 韩英彤
徐卫刚表示,目前外汇局对转口贸易业务将重点加强交易真实性审核,包括交易背景审查、交易合理性审查、交易凭证真实性审查、参与交易证明审查,以及对收付汇资金使用与来源的合理合法性的审查等。

近年来,我国转口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违规转口贸易也屡禁不止。鉴此,外汇局多次开展了对转口贸易的专项治理活动,遂使转口贸易监管问题成为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就此,《中国外汇》专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徐卫刚。他认为,正常的转口贸易不仅可促进转口贸易开展国的经济发展,也有益于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但转口贸易背后潜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包括资金脱实向虚、挤占实体经济金融资源的风险,以及导致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加剧的风险等。鉴此,外汇局将在保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多措并举,不断规范对转口贸易的管理。

中国外汇:转口贸易具有突破贸易壁垒、降低交易成本和无需缴纳关税、增值税的优势,对推动我国外贸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开放新格局的构建。您如何评价转口贸易的作用?

徐卫刚:转口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一种形式,又称中转贸易或再输出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这种贸易对于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不仅促进了转口贸易开展国的经济发展,也为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转口贸易的发展拉动了交通运输、港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企业来说,转口贸易因其两头在外的特点,可以规避进口国对出口国的反倾销税、进口国对出口国某些商品的配额管理,以及出口国禁止向进口国出口某些商品等限制,或获得进口国的关税优惠等。另外,近年来以人民币结算的转口贸易日益增多,则加快了人民币“走出去”的进程,也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中国外汇:过去几年,我国的转口贸易取得了惊人的发展。您认为我国转口贸易的发展具有哪些特点?应如何进行评价?如何认识其中的违规问题?

徐卫刚:我国转口贸易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增长速度快、波动大。如2014年,我国转口贸易收支总额高达6652亿美元,占货物贸易的15%,创历史新高;但2017年,又大幅缩减至2970亿美元,仅占货物贸易的6.6%。二是转口贸易差额(顺差)占经常项目差额的比重偏高。2005—2016年,我国转口贸易差额占经常项目差额年均比重为18.6%,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这里以在IMF网站有数据记载的11个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为样本,包括:德国、日本、美国、巴西、印度、俄罗斯、英国、韩国、法国、中国香港、中国大陆)。三是转口贸易差额波动较大。2015、2016年,我国转口贸易连续2年出现大额逆差,合计达1000亿美元(这在全球主要转口贸易国家中较为罕见);而2017年,又转为顺差118.44亿美元。

我国转口贸易之所以能高速发展,主要是转口贸易因其无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具有交易成本低等优势,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也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转口贸易难以核实贸易背景,为构造贸易、套利等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进而导致了异常增长情况,使得转口贸易差额虚高,超出了正常的增长范围。

近年来,在外汇局针对转口贸易开展了一些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银行和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一是部分企业通过重复使用、伪造、变造货权单据等手法构造大量虚假转口贸易,采用“大额存单质押+90天以上美元信用证/海外代付+境外贴现融资汇入”模式,获取境内理财产品与境外融资之间1%—2%左右的净利差。二是部分银行为赚取利益,在办理转口贸易及融资过程中未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或者单证审核不严,严重者为客户违规打掩护,甚至恶意串通协助造假,对虚假转口贸易的增加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外汇:您认为在转口贸易业务快速增长中,需要重点防范哪些风险?

徐卫刚:在转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其背后潜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有两个风险:一是资金脱实向虚,挤占实体经济金融资源的风险。以某银行支行为例,2017年上半年,共发生贸易融资15.8亿美元,其中异地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融资高达13.7亿美元,占比达87%。银行为迎合企业需求,设计高息揽储的组合型融资产品,人为放大存贷规模,形成信贷资金“空转”,挤占信贷资源,抑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企业开展转口贸易套利,则加剧了资金脱实向虚。如境内外关联企业进行转口贸易,开展跨币种交易,开立信用证的融资期限与实际结算周期不匹配,且以黄金、铜、镍等大宗商品构造交易,频繁进行循环套利。二是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加剧的风险。近年来,企业大量办理异地转口贸易,且具有单笔货值高、收支总量大的特点,易对跨境资金流动产生较大扰动。此外,转口贸易多采取单向贸易融资模式,融资期限长,与结算周期不匹配,收付时间差有的长达1年,也易增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中国外汇:当前,外汇局对转口贸易业务的监管现状如何?哪些方面是监管重点?您对开展转口贸易业务的境内机构有哪些监管建议?

徐卫刚:在保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外汇局多措并举,不断规范对转口贸易的管理。一是从监管措施上,综合运用分类降级、加大对银行和企业的违规查处力度、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加大违规行为曝光等监管手段,保持对虚假转口贸易的打击力度,增加企业投机套利成本;同时,严厉查处银行未尽真实性审核职责、串通协助造假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营造合规、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二是在管理原则上,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按照货物贸易的监管原则对其实施监管,并按分类监管原则对开展转口贸易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从监管政策上,不断强化银行真实性审核职责。2016年,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明确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同时规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目前,外汇局对转口贸易业务监管的重点是加强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包括交易背景审查、交易合理性审查、交易凭证真实性审查、交易证明审查,以及收付汇资金使用与来源的合理、合法性的审查等。开展转口贸易的企业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在提供证明交易的有效凭证后方能在银行办理资金收付和融资,禁止虚构转口贸易实现套利及非法转移资金的目的。

银行在办理转口资金收付和融资业务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背景、交易背景、交易合理性、交易单证真实性,以及客户是否实际参与交易的相关证明等,均需进行核查,且不能仅局限于交易单证的机械式审核。特别对具有以下套利特征的转口贸易,更要重点加强真实性审核:一是融资期限长,与结算周期不匹配;二是转卖标的物价值高,方便运输易储存;三是交易频繁,短短几天内就完成循环操作;四是跨币种交易,持续套取境内外汇差;五是境内外交易地区和交易对方相对固定、集中度高,大多是关联企业;六是大量新设企业开展转口贸易,或业务操作采取异地模式。对具有上述特征的构造贸易背景实现套利的业务,须从严审核,如有疑点不予办理。

中国外汇:外汇局在打击违规转口贸易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果?未来的打击重点有哪些?

徐卫刚:为促进转口贸易业务的健康发展,针对异地转口贸易高发、频发特点,外汇局在执法检查方面重点部署,多管齐下,不断加大对虚假、欺骗性、构造型转口贸易活动的打击力度。2017年,检查部门共查处企业违规转口贸易案22起,违规金额2.68亿美元,处罚款6222万元人民币;查处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件36起,违规金额合计18.3亿美元,处罚没款2480万元人民币,并暂停了2家银行分支机构的对公售汇业务,有效遏制了借转口贸易渠道实现非法跨境套利和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对市场主体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保持对虚假转口贸易的高压打击态势,将虚假转口贸易作为打击异常资金流动的重点:一是运用行政处罚和分类降级等管理手段,增加企业投机套利成本;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二是以银行为抓手,加大对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的监督检查力度和违规查处力度,从前端控制虚假转口贸易的发生。三是发挥监管合力,加强资源信息的共享,巩固与海关、银监会、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合作成果。四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合规、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

中国外汇:您如何定义转口贸易中的“构造贸易”?对于转口贸易中的“构造贸易”,外汇局未来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徐卫刚:转口贸易中的“构造贸易”,即关联交易各方构造转口买卖合同,以真实的货权凭证或真实货物为交易媒介,以非法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或非法跨境转移资金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真实交易赚取贸易价差为主要目的。这类构造型转口贸易,明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只是借转口贸易之名,行违规转移资本或非法跨境套利之实,不符合IMF协定第30条有关经常项目的定义(经常项目是指不以转移资本为目的的支付),因此对构造型转口贸易应认定为不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未来,外汇局将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加强对转口贸易中“构造贸易”的监管。一是加强对规模较大、增长速度较快等存在异常情况的转口贸易的监测,通过加强对转口贸易资金流的数据监控和分析,切实防范通过“构造贸易”非法套利的行为。二是坚持银行和企业双管齐下,以银行展业审核为重点,强化银行对交易背景合理性及交易流程的审查职责,同时,加大对企业构造型转口贸易的打击力度。

中国外汇:在对转口贸易的监管方面,应如何处理好便利化与防风险的关系?

徐卫刚:从总体上看,监管的大方向始终是促进贸易的便利化,为此,外汇局也不断推出各种贸易便利化措施;但便利化并不意味着允许虚假交易蒙混过关。具体到对转口贸易的监管上,一方面,要继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包括支持跨国公司发展,为跨国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提供更多的外汇政策支持,同时也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其开展对外贸易,包括边境贸易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则要严守风险底线,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以限制违法违规交易为重点,提高监测封堵虚假交易的效率,遏制非法跨境套利和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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