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发布:2017-07-28 13:52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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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答:
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问:企业如何申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答:
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
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的收支范围有哪些?
答: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出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贸易项下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问:企业如何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报告?
答:
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以下简称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报外汇局备案;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问:跨境支付机构如何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答:
支付机构登记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种类及范围等;
2.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按业务种类,详细列明交易、汇兑和支付的完整流程)、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系统建设、系统与银行数据接口、系统应急预案、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与所开展业务相对应的风险控制、内部操作规程及合规管理等内容;
3.《支付业务许可证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银行合作协议;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辅导期企业是A类企业吗?
答:辅导期管理和分类管理是两个不同的管理概念。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外汇局对名录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辅导期企业同样可以进行非现场核查或现场核查,如果发现存在法规规定行为的,也可能被列入B类或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