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上)

发布:2017-07-07 14:5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问:境内商品房由2人或2人以上境外个人共同拥有并转让,购汇汇出时,税务机关开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是否需要以所有人为单位分别开立?(如:房产总价800万,A、B两位境外个人,以A为支付人开立400万,再以B为支付人开立400万的备案表)如无需分别开立,A、B两人是否都须在备案表上列名在“支付人”栏位? 

答:A、B两人可以分别开立,但不是必须的。若选择合并开立,则需要在备案表上“支付人”栏位两人列名。

问:购汇汇出金额需要在房产总价的基础上扣除缴税金额,但对外支付备案表上允许汇出的金额并不是扣除缴税费用后的金额,由于银行不具备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房地产出售业务单据、税金审核的专业能力,所以无法得知某笔房地产交易是否需要缴税,缴何种税,单据分别为哪些。在税务机关出具的对外支付备案表上无法体现缴税情况的前提下,银行审核“购汇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这一点存在一定困难,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年版》“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缴税情况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书面陈述本次商品房转让金额及扣除税费情况,银行据此为其办理。

问:境外商品房由1名境内个人及1名境外个人共同拥有时,转让商品房后,境外个人是否只允许购汇汇出一半的房款所得? 

答:根据当时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情况,只允许购汇汇出归属境外个人自身出资比例部分的房款。

问:购汇后的金额,是否能入境内的个人储蓄账户?是否能先入境内个人账户,之后再操作汇出境外的交易?还是必须立刻、马上、不得停留、不得过账得汇出境外? 

答: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后,应直接汇出境外。

问:客人做卖房购汇,委托他人的委托书也不需要公证么?

答:如果这里的客人指的是非居民个人的话,非居民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购付汇业务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中的6.26条办理。该条款规定: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问: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需要什么手续?

答: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中的6.26条办理相关业务。

非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供外汇指定银行审核:(一)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二)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四)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二)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三)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四)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问:非居民境内售房收入购汇,该笔收入现在可以分几次购汇后汇出吗?还是强制要求只能一次性全额购汇汇出?  

答:对于分次或一次性汇出无强制规定,但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问:一对夫妻(丈夫外国人,妻子中国人)出售房产后得到人民币750万,欲购汇汇出,有什么规定及限制?

答: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如丈夫)合法拥有的境内房产出售后资金所得,可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中6.26条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汇出业务。

问:夫妻均为外籍人士,共持一套房产,在离婚之后进行卖房购汇时,该如何办理?购汇金额比例是按照法院判决为准,还是以出资比例为准?是否需要两人同时来银行办理?住建委网签一般只能签约一人,另一人该如何处理?

答:卖房所得金额每个人得到多少以法院判决为准。两人分别提交材料申请资金汇出。涉及网签等手续应按房地产转让相关规定办理。

问:非居民个人在上海卖房后想在深圳购汇汇出境外,需要提供的资料是什么呢?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6.26条的规定,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的审核材料有:(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 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问:对于客户已至外管取得核准件的业务,如移民性质的资产转移,银行还需要审核相关资料吗?(例如,客户代办购汇的委托书,资金来源等材料)

答: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问:原来是中国公民,现已拥有美国护照的人,卖掉国内的房子,所得资金购付汇,应该按照“境外个人转让境内房产所得资金购付汇”还是按照“移民所得资金购付汇”政策执行?

答:首先要了解该美国人在境内买房子时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如果是中国公民,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汇综发[2015]83号)5.4“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办理。如果是外国公民,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汇综发[2015]83号)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办理。

问:持有他国永久居民证件的中国籍人士,境外购房,能否依法把房款汇出境外?

答:持有他国永久居民证件的中国籍人士境外购房属于非居民境外购房,应以其境外合法财产按当地法律法规办理购买相关事宜。如果持有他国永久居民证件的中国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拥有合法财产拟转移境外,可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等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5版)》5.4条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财产转移业务。

问:韩梅梅拿到永久居留但并未入加拿大籍时是否属于境外个人?如果韩梅梅原来在国内有套房想卖掉汇到加拿大,是否和Jim的要求一样?

答:韩梅梅拿到永久居留但并未入加拿大籍时按境外个人管理。

韩梅梅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房产卖掉后汇到加拿大,按照“移民财产转移”相关规定在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即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权利转移证明、房产买卖收入证明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取得外汇局核准后,凭核准件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问:想咨询一下关于中国人移民购汇和境外汇出的问题,咨询过很多银行,但是多家银行对这个业务闻所未闻,情况是我现在已经移民,拿到国外的永居,现想把境内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再汇出我海外的账户,外管局已经开出批文了。由于外管局规定中国人一年购汇不超过美金五万和境外汇款的金额一次性不超过美金五万,所以想问一下,由于我换汇和汇款的金额较大,作为中国人移民的情况,我除了拿着批文到银行办理,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是否有关于移民购汇和汇款的相应条例可以参考?

答:问题属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中的移民转移,与境内个人每年5万美元额度的规定没有关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汇发〔2004〕118号)、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5.4的有关规定,该项业务由移民原户籍地外汇局负责审批,拿到外汇局批文后,可凭申请、外汇局批文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证明等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金额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件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