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50:境内个人购付汇 外币资金池

发布:2017-04-10 10:57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根据汇发〔2017〕3号,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 请问外汇贷款可以结汇,那是否所有外汇贷款都通过贷款专户结汇到人民币帐户,还是部分通过贷款专户,部分通过结算户呢?

答:以前规定不得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按照汇发〔2017〕3号文的规定可以办理结汇的,应先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结汇后取得的人民币资金,应直接付给交易对手,或采取意愿结汇方式,人民币资金先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2.针对20170227的“汇一汇 | No.44 关键词:个人外币划转 个人购汇申请” 中冠冠ygt的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可能我未表达清楚。“如境内外资行B从境外转开行C风险参与买入未到期的保函,B银行承担对外担保履约的第一责任人,且A银行不清楚B银行已买入保函,则B银行也须报送内保外贷数据。”风险参与买入保函后,B银行并非承担对外担保履约的第一责任人,因为A 银行和受益人并不清楚B银行已买入保函,保函文本也并未发生任何变更。如遇索赔,境外转开行C还是会向A银行索赔,A 为第一责任人。而且A在开立保函时就已在ASONE上做了登记,此情形下,B行买入后还需要再次登记吗?

答:判断B是否需要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主要是看C是否可以直接向B追索,如果C依然只能向A追索,那么B 银行的风险承担责任该如何理解。

如果此交易结构的实质是,转开行C虽然会向A银行索赔,但在A银行未全部索赔后, 转开行C还是可以直接向B 银行追偿,此类风险承担责任仍为内保外贷业务。虽然A在开立保函时就已做了登记,此情形下,B银行买入后仍需要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在境内注册地开了一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又在自由贸易实验区内其他银行开了一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这两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的钱可以互转吗?

答:除上海自贸区的FT账户外,外资企业只能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户,不存在两个人民币资本户之间的划转问题。人民币资本金户与FT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上海总部发【2014】46号)的要求办理。

 

4.境内个人境外工作收入通过境外个人账户汇入境内个人同名账户,是否可以按照321000职工报酬进行申报?

答:可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要求,境内居民从境外收款,要按照境外资金的来源进行申报,该笔交易是个人在境外工作的收入,因此可以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

 

5.请问汇款信息显示境外金融类投资公司汇给个人的钱能入账吗?

答:金融类投资公司汇给居民个人款项,银行要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因为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其从境外金融类投资公司收到资金,如为经常项目交易背景,应提供相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是资本项目交易背景,要判断交易合规性,如为境外投资收入,要能够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证明材料。

 

6.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汇款美元额度是怎样的?

答:境内非居民个人向境外非居民个人汇款自由。

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非居民个人汇款按照跨境交易管理,且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实施不同的管理。如居民个人向境外直系亲属汇款,要以赡家款名义且在5万美元的年度购汇额度内。境内个人的资本项目交易大都并未开放,以资本项下名义向境外个人汇款的基本不能办理。

 

7.向您请教:目前内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政策是怎样的?已经了解到,目前内资房地产企业并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不能依据该通知借用外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中外资企业的的外债资金结汇政策已经统一,那么内资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依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借用外债并回流结汇?

答:中外资企业均不适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如内资房地产企业已取得国家发改委举借外债的备案或批准,可以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外债资金可汇入其在境内开立的外债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

 

8.跨境外币资金池中的主办企业归集资本项目(含资本金、变现账户、外债专户)下资金并结汇划转给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使用。若成员企业收到结汇资金后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去当地外管(银行)办理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以接收投资资金?

答:成员企业为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经营范围中具有股权投资业务的公司,其境内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无须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一般结算户。上述企业之外的成员企业如果以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必须先办理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再由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中。

 

9.请问中国公司可以向设立于俄罗斯的代表处汇款,用于代表处的纳税吗?应如何申请汇款,产生多少中间费用?

答:根据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15版),办事处、代表处直接收到母公司汇来的用于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后期运营费用,应申报在“228060-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项下。不是由办事处、代表处直接收到,而是由母公司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费用,则应按照基础服务性质申报。

产生的中间费用请咨询银行。

 

10.個人國內接收境外匯款,以人民幣接收,限額多少? 以美元接收,限額多少?

答:境内居民个人接受境外外汇汇款,不存在限额的概念,汇款金额取决于是否存在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如为经常项下的收汇,需根据交易类别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报酬要提供境外雇佣合同,赡家款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收入证明等;如为资本项目收入,由于个人资本项目大都尚未开放,要提供交易合规性真实性证明,如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个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对价汇回,需提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等材料。

境内个人从境外收入人民币也不存在限额的概念,但必须具有真实的经常项目交易背景或真实合规的直接投资交易背景。

 

11.国外买家通过电商平台从国内买家进口一批货物。买家线下TT付款给电商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等平台收到买家确认收货的指令后,再将这笔资金转移给卖家。请问这样收汇合规吗?国内买家如何申报,申报时付款方是写国外买家还是第三方支付公司?

答:如果是经批准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同时,支付机构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对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支付机构名义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另一类是对逐笔还原的原始收付款数据进行还原申报,其中,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合并后的还原数据进行逐笔申报;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含)的,支付机构应以客户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