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48:境内外个人汇款 境外取现

发布:2017-03-27 16:2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境外法人驻华代表处开立的经费账户收支有什么限制?参照什么相关外汇规定?

答:境外法人驻华代表处开立的经费账户属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办理。

 

2.请问:国内自然人a在境外和国内分别有一家公司,其中,国外公司A主营设备租赁,年度租赁收入以美金结算到国外公司同名离岸账户上。现a需要将离岸账户美金打回国内,部分用于中方外派员工的薪酬,部分用于a在国内公司B的正常经营,请问应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做备案或申报手续?如需要应在哪里办理?离岸账户美金是否可以转给a及中方外派员工的国内个人账户做“赡家款”或“薪酬”?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境外公司A只有是国内自然人根据37号文的规定办理过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才是合法企业。在此前提下,A公司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贷款的方式借给国内的B公司使用,B公司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在A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前提下,A公司的经营利润可以分配给国内自然人股东a, A公司也可以支付薪酬给中方的外派员工,但不得以“赡家款”名义将A公司离岸账户中的资金转给自然人a及中方外派员工的国内个人账户。

除上述情形外,由于个人的境外投资尚未开放,个人违规在境外设立的A公司离岸账户中的资金不得以“赡家款”或“薪酬”名义转给自然人a及中方外派员工的国内个人账户。  

 

3.境外公司给境内个人汇款,用途为翻译报酬,每月都有汇入款,比较频繁,收款人提供其翻译文件感觉不太可信,请问需审核什么资料?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为境内个人办理汇款入账业务。对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十条规定办理。对提供的材料存在瑕疵或不合理情节的,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可要求个人补充其他材料。

 

4.财务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需要报送开户信息吗?其他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是否需要报送开户信息?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详见汇发『2016』22号文附件)有关规定,境内非银行机构(包括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需要报送开户信息。

 

5.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先行垫付境内子公司外方委派负责人外币工资款,境内子公司可否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归还相关款项,汇出时需审核那些资料?

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第六条的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应提交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归还垫付的外方委派负责人工资,银行应审核雇佣合同、税务凭证、代垫协议、支付通知等材料。

 

6.A银行客户收到其直系亲属从B银行转来的外币,B银行是将这笔资金通过境外路径划转的(不是直接通过境内外币系统直接划转)。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应该做境内收入申报还是涉外收入申报?谢谢!

答:境内两个居民个人之间的外汇资金划转,无论划款路径是否通过境外账户行,A银行只能办理境内收入申报。

 

7.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意思是什么?什么钱需要存入这个账户?其与外汇经营账户有什么区别?

答: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是指保险机构用于境内外汇资金运用业务的账户,主要是用于买卖外汇金融资产的收支。该账户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不得用于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

用于境内外汇资金运用的外汇资金需存入该账户。

而外汇经营账户,是保险机构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及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的账户,此账户可办理保险业务外汇收支、投资收益、受托管理费收入、按规定结汇使用等。

 

8.主办企业是否可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汇资金下划至池内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账户(含资本金、变现账户、外债专户)?主办企业结汇后资金进入其结汇待支付账户并划转给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后,成员企业是否可以将资金划转至他行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文附件)的相关规定,主办企业可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汇资金下划至池内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含资本金、变现账户、外债专户)。

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有关规定,主办企业结汇后资金进入其结汇待支付账户并划转给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后,成员企业可以将资金划转至他行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

 

9.关于模具费的咨询:境内企业与境外签订模具生产合同,产品直接发货给境外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该模式是否可以?若可以,申报在何种贸易方式项下?谢谢

答:可以。

模具不出境,不涉及贸易方式申报。我们理解题目想问的是境内企业收款应申报在何种交易项目项下。具体申报在何种贸易方式则根据情况分为:

一是无论境内使用方和境外委托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模具制造方可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二是若模具境内使用方明确告知模具制造方该笔模具费需要偿还境外委托方,则模具费属于境外代垫款项,应根据关联关系申报在“621022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3022直接投资-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822990其他投资-负债-其他的其他投资负债-借入其他债务”相应项下。

 

10.境内个人购汇,用作汇出给境外亲友生活费,购汇属性应该选择什么?可以选331职工报酬赡家款吗?境内个人提前购汇存入信用卡以备消费,需要算入年度五万购汇额度吗?如果需要,购汇属性应选哪项?326其他服务项下只能是留学申请费吗?还可以放其他哪些内容?比如境外邮购,可以选326吗?

答:境内个人在其年度购汇额度内,购汇汇给境外亲友生活费用于赡养境外亲属的可以选3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境内个人提前购汇存入信用卡需要记入购汇额度,购汇资金属性可选择3222因私旅游。326其他服务项下包括已列明的服贸项目以外的其他所有服务贸易项目。境外邮购,应选择310货物贸易。

 

11.银联卡境外取现限额?个人可以向境外汇人民币么?有限制条件么?

答:银联卡境外取现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每卡每年不得超过等值10 万元人民币。

关于个人向境外汇人民币的问题,据小编了解,港澳台个人汇入的资金未使用完的可汇回,除自贸区特别政策外,其他情形下境内个人不可以向境外汇出人民币。

 

12.请问,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成立子公司,一次性购汇汇出注册资本金,此过程中是否需要开立企业资本金专用外汇账户?是否可以通过企业人民币一般户直接购汇到银行内部户直接汇往境外?

答:境内机构按照规定手续进行境外投资成立子公司后,如果一次性购汇汇出注册资本金,此过程中不需要开立企业资本金专用外汇账户(也不需要开立其他外汇账户)。

不应该通过企业人民币一般户直接购汇到银行内部户再汇往境外,而是应该通过企业人民币一般户购汇后直接汇往其境外投资企业。

 

13.某外资企业2012年盈利已作分配,资金一直在应付股利科目上,2013年至2015年企业亏损,2016年盈利,2013至2016年盈亏轧抵仍为亏损,现企业要求汇出2012年已分配的应付股利,是否需扣减2012年以后年度的亏损金额后办理?

答:如果对2012年的利润分配合法有效,且该项利润分配已经“应付股利”科目记载,则企业要求汇出2012年已分配的应付股利,不需扣减2012年以后年度的亏损。

 

14.请问:保险受益人是境外人士时,境外人士将理赔款购汇汇出有政策支持吗?

答:如果保险合同本身合法合规,可以按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政策办理购汇汇出。

 

15.国内四家公司与境外一公司分别签订购买特许使用权合同,所有的特许使用权费可以由其中一家公司代付吗?

答:不可以。应该按照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原则,根据合同由四家公司分别支付。

 

16.境内个人将其名下的境内房产出售,分给其二个女儿,其中小女儿为境外非居民,因其很早就移居境外了。那么,小女儿得到的该笔资金是否可以以经常项目下的捐赠的名义办理购汇汇出?若可以,需要哪些资料?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答:境内个人自身名义下的房产出售款项,部分分给境外子女,由于其子女为非居民,不符合移民财产转移或继承财产转移的规定,不能通过资本项目下的财产转移的渠道购汇汇出;由于居民个人的跨境捐赠无法规依据,其子女也无法以经常项下捐赠名义将其父母出售房产收入中分配到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

 

17.请问“刚刚拿到国外移民签证是不可以办理移民财产转移”,那是要过多久才能办理呢?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附件)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办理该业务与获得移民身份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18.能否详细讲解一下OFAC制裁名单,如果个人客户汇款到国外涉及到了制裁名单所列国家,应怎样处理?

答:这个问题超出了范围,小编也无能为力啊。

 

19.全口径最新政策企业借债上限是净资产两倍,但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按比例自律“净资产1倍,资产负债率75%”,如果跨国公司集中运营按照哪个计算外债额度?谢谢

答: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中,2017年5月4日前,参与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外债管理模式,既可以按照比例自律方式计算外债额度,也可以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因为2017年5月4日后,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方式将统一到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之中。

 

20、关于汇发[2017]3号文,有以下疑问,内保外贷资金如果用于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原外方股东,并不调回境内,这种情况是都可以办理?谢谢。

答:内保外贷资金的借款人为境外机构,主债务资金用途为支付收购境内外资企业外方股东的股权对价,不存在调入境内的必要,可以在境外直接支付原股东。当然,前提是符合内保外贷规定的其它要求。

 

21、关于外债数据报送的疑问,境内银行与境外广告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如广告公司当月提供了服务,银行在当月未支付,并计入了应付款科目,请问这种情况,银行是否需要报送外债信息,如果报是不是归类到其他外债项下?

答:此类应付服务费目前只能报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其它外债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