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No.39 关键词:移民购汇 卖房购汇

发布:2017-01-09 15:2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想咨询一下关于中国人移民购汇和境外汇出的问题,咨询过很多银行,但是多家银行对这个业务闻所未闻,情况是我现在已经移民,拿到国外的永居,现想把境内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再汇出我海外的账户,外管局已经开出批文了。由于外管局规定中国人一年购汇不超过美金五万和境外汇款的金额一次性不超过美金五万,所以想问一下,由于我换汇和汇款的金额较大,作为中国人移民的情况,我除了拿着批文到银行办理,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是否有关于移民购汇和汇款的相应条例可以参考?

答:问题属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中的移民转移,与境内个人每年5万美元额度的规定没有关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汇发〔2004〕118号)、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5.4的有关规定,该项业务由移民原户籍地外汇局负责审批,拿到外汇局批文后,可凭申请、外汇局批文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证明等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金额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件的金额。

境内机构向NRA/OSA账户汇款,应该怎么申报呢?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对间接申报原则的解释,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个人境内同名划转是否需要申报?

答:如果是境内个人在境内的外币账户之间划转,则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如果是境内个人将境外同名账户资金划转至境内,或者将境内账户资金划转至境外则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小编提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需要办理境内划转申报,收付款双方均需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办理的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为境外买方和境外卖方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中买方的违约责任提供内保外贷,如该股权收购的标的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该等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是否构成调回境内使用?

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内保外贷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借贷、直接投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调入境内使用。上述担保的买方违约责任如果是担保买方支付股权对价的责任,即代买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而该股权收购的标的为境内外资企业的股权,则构成间接调入境内使用。如果担保的买方违约责任仅是承担股权收购交易终止的赔偿责任,并非代买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且违约担保责任金额远小于股权支付对价,则不是调入境内使用。

结汇参考牌价中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怎么理解?

答:外汇参考牌价一般包括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通俗的说,结汇就是由银行买入你所持有的外汇。现汇结汇参考现汇买入价,现钞结汇参考现钞买入价。

资本金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账户所得人民币支付时,除向客户征求前一笔付汇的增值税发票外,是否还需客户提交网络发票真伪查询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有关规定,资本金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账户所得人民币支付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对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种类没有强制要求,由银行根据展业原则自行决定。

在实践中,银行应基于对结汇企业的合规性判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结汇材料真实性核查要求,以落实展业原则和结汇用途的真实性审查职责。

境外人士境内房产卖出后购汇,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6.26的有关规定,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可以申请购付汇。

购汇时非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境内个人用境内个人身份证件直接在香港或其他离岸地区注册的一般性质的公司,是否符合境内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可否为其开立本外币账户,并办理后续境内外资金划转结算?

答:境内个人用境内个人身份证件直接在香港或其他离岸地区注册的一般性质的公司,不符合境内的相关规定,即境内个人目前还不允许到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情形除外),境内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后续交易业务。

境内居民个人向在境外的直系亲属支付生活费,该如何申报?附言如何写比较规范?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途进行申报。该案例中是汇出资金,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进行申报。例如,如果境外居民是留学生的话,则应申报在223022-一年以上留学生活费/223023-一年以下留学生活费等。

如果是非留学,就是单纯的向境外直系亲属付生活费,代码421010,附言为赡家款或向直系亲属支付生活费皆可。

离岸转手项下的出口贸易融资款也必须入待核查账户吗?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第三条规定: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因此,离岸转手项下的出口贸易融资款需入待核查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