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税收政策发布

发布:2016-12-02 11:13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李光磊 李国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11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确定了两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交易所得的征税要求。《通知》自12月5日起实施。

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11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确定了两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交易所得的征税要求。《通知》自12月5日起实施。

在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所获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所获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所获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通知》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所获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所获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所获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在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