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29 关键词:个人外汇交易 海外并购 RQFII

发布:2016-10-24 11:1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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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企业可以在沪支付跨境人民币转股款吗?

答:可以。

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非居民个人购汇汇出个人间无偿捐赠款项,银行应审核什么资料?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答:目前尚未开放境内个人的境外捐赠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2013年2月8日关于台湾跨境人民币的通知是否现行有效?境内的台湾人是否可接收非同名台湾人的跨境人民币汇款?

答:依然有效。可以接受非同名汇款。

境外直接投资文件中规定:金融类境外投资的,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无异议函。主管部门是哪里?

答:主管部门一般是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

现有一境内企业与一自贸区企业发生一笔货物贸易,货物由苏黎世空港直接运往境内买方企业,请问应如何申报?境内申报还是涉外申报?需审核什么材料?

答:该笔交易属于境内申报。需审核境内企业与自贸区企业之间该业务有关真实性材料。

中外合资企业在借入的美元外债资金入外债专户后,因外债利率和未来购汇还款的汇率存在不确定性,能否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美元货币掉期业务进行债务管理?若可以,那么企业对该货币掉期业务近端换入的人民币资金是只能在营业范围内全部按直接支付办理?还是可以将换入人民币资金或未支付完的剩余资金转入结汇待支付帐户管理?

答:可以。调期取得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经营范围内负面清单外的支出,可直接对外支付或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出口发票融资应该放款到外汇贷款专户还是结算户?是否能结汇使用呢?

答:出口发票融资可直接进入结算户并直接办理结汇使用。

中转外股份转让登记需审核哪些资料?

答:根据《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5版)》6.4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注册地银行(以下称“受理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受理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功能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股外汇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登记凭证后,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出让股权的中方股东,供其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户手续以便收取转股对价款。

中资企业借入外债能作归还短融(即短期融资券)使用吗?

答:原则上可以。外债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民办非企业,新成立,其中一个发起人是境外企业,该发起人要将发起资金人民币10万,跨境汇入民办非企业的验资户,验资户有钱了,民政局才会发正式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如何操作?是否需要外汇资本登记?

答:问题不太清楚:非企业具体指的什么?是指非法人的那类企业还是社团组织或事务性的机构?说清楚这些,才可以知道此类组织参照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管理。

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往其境内分公司汇款要申报吗?

答:不需要。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可以不结汇,用于本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吗?

答:可以,前提是外资企业有投资的经营范围。

自《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发布并实施后,RQFII也引入了基础额度机制。如果根据该规定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后,一家RQFII机构的投资额度高于其原有的获批准的投资额度,但是该国家/地区(例如,香港)的总投资额度已用磬,那么RQFII机构是否可以使用计算后得出的多出部分的额度,而不再受限于本国家/地区总的投资额度?

答:如果根据银发[2016]227号文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后,一家RQFII机构的投资额度高于其原有的获批准的投资额度,且该机构拟申请增加投资额度,可按照银发[2016]227号文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银发[2016]227号第七条: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已获批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可否用资本金结汇支付其在境内投资设立的非法人企业的曰常经营开支或项目合同支出?

答:问题不太清楚:如果是非法人自身获得的资本金,可以结汇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日常经营开支或项目合同支出

根据 汇发【2009】63号文企业接受境外捐赠需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开立这类资本项目账户需审核什么文件?

答:如果按照汇发【2009】63号文要求,将捐赠业务划归到资本项目管理范畴,需要具体分析捐赠业务的情况,判定该项捐赠可参照资本项目的哪类业务办理,然后再按照该类业务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办理登记及后续开立账户等业务。

个人在网上外汇平台进行交易,是否合法?

答:目前境内个人不允许通过任何方式直接参与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权等交易。

境内个人可以向境外机构支付商标官费吗?

答: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基础上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境内企业可以向境内非居民员工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工资吗?

答:可以。

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与跨国公司外债集中运营的关系是什么?前者包括了后者,还是两种方式并行,或者是2选1?

答:首先更正一下表述,是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而不是外债集中运营。其次,二者原则上应该不矛盾。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中的外债额度集中可以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计算外债额度,也可以选择现行外债管理模式计算额度。

香港居民卖国内房产,所得房款要汇往香港如何办理?

答:香港居民卖国内房产,所得房款汇往香港属于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购付汇业务,应该根据《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5版)》6.26条规定在银行办理。

即香港居民需携带以下材料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银行审核相关材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融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境内机构以并购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在海外收购境外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时,是否可以在完成ODI义务登记后直接将收购款项打给股权转让方而无需打给标的公司?如何办理?

答:境内机构以并购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在海外收购境外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时,应该在完成ODI义务登记后直接将收购款项打给股权转让方而无需打给境外标的公司。

企业需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而后企业可以凭业务登记凭证、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