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服务贸易问答系列(三)

发布:2016-10-20 10:3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承包工程、存放境外专题

问:境内承包方从工程所在地或第三国采购设备对外付汇,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首先,应确定该境内承包方是否在境外设立了直接投资实体,如设立了承包工程子公司或项目办公室等直接投资实体的,应按照资本项目相关规定办理。未设立直接投资实体的,应按照服务贸易相关规定,提供以及能证明该采购设备用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预算表或结算单。

问: 将境外电力工程建设部分项目分包给境内某公司,能否以外汇划转方式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提供分包合同和发票直接到银行办理。

问:企业在境外承建工程,能否提取外币现钞?

答:如工程所在地属于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可凭合同和预算表到金融机构办理外币现钞提取。

问:境内企业在国外承包一个建筑工程,并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每月定期向境外支付境外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应如何办理?

答:由于该企业未在境外建筑工程所在经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因此上述款项均通过境外建设项下对外支付,应凭能证明上述费用真实合理的合同以及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到银行办理付汇。

问:企业申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问: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存放境外是否有金额限制?

答: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如存放境外主体是境内企业集团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问: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答: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问:企业应如何申请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

答: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问:企业申请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以后,后续还要什么操作吗?

答:(1)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

(3)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4)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企业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5)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