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开学啦!

发布:2016-09-01 14:17 来源: 中国外汇网
今天小编将“汇一汇”第13期-第22期的问答,集成一期,送给你们!作为开学礼物,祝大家新“学”年有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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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境内居民购汇5万美元,并将购汇的美元存入定期或者活期外汇账户,银行在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时,对购汇资金属性如何选择?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应如何统计?如果该客户的外汇定期账户到期,并办理结汇,资金属性如何选择?

答:存入账户仅是供汇方式的反映,最终境内个人购汇的资金属性由个人根据其购汇的外汇资金用途真实填报。境内个人结汇的资金属性根据其结汇的外汇资金来源填报,如为原购汇资金定期存款后到期结汇,结汇资金属性填报为270其他。

96.对于客户已至外管取得核准件的业务,如移民性质的资产转移,银行还需要审核相关资料吗?(例如,客户代办购汇的委托书,资金来源等材料)

答: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97.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是算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

答: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与之相对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外资企业。

98.境内居民收到从香港汇丰银行汇入的遗产继承收入50万美元,提供家庭信托遗产分配文件,银行是否可以入账?是否需要报当地外管备案审批?

答:遗产继承收入结汇应审核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报外汇局备案审核。

99.外国人售房经公证由境内居民全权代理,所有合同,发票均为境内居民签署,最终房款可否由非居民一次性汇出?

答:可以由非居民本人申请汇出相关资金。

100.向新设立的境外直接投资子公司汇出人民币资本金,需要开立专户么?汇出美元资本金呢?有法规出处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汇出境外投资款不需要在境内开立专户。

101.保税区视同境外,那么从保税区收到的外汇应申报成境内还是境外呢?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保税区为我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注册的机构收到的外汇无须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102.汇发[2016]7号之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还要进待核查户?

答:贸易项下退汇收入仍要进入待核查账户。

103.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派到境内职员回国后,母公司将境内子公司代垫的个人所得税汇来,代垫期限超12个月,子公司能收汇吗?我行要退汇,客户死活不肯,这是否违反服务贸易操作规程关于代垫款的规定?

答: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04.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中的境外汇入外汇能否转账给一个NRA公司的NRA外汇账户?

答:可以。

105.个人购汇汇出境外是不是都可以先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再汇出境外?有没有不能存入个人外汇账户而要直接汇出境外的情况?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106.如果户口不在一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都有那些?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107.非居民购汇时有哪些注意要点?

答:境外个人购汇审核人民币来源。

其中经常项目项下购汇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办理,即“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主要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以及资本项目的其他规定办理。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08.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是否可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即同一笔外债项下提款行与还本付息行不同可以吗?

答:可以。

109.境外个人可以购买境内人民币理财产品吗?

答:在境内工作、居住满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110.境内某一外商投资企业已在银行开立美元资本金帐户,现有账户余额100万美元,该企业想把其中60万美元做意愿结汇,剩余40万美元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后续再有资金投入,是否可以同样办理?

答:都可以。

111.某一中资企业使用境内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向其境外分公司放款。国内银行贷款到期后,该中资企业通过人民币购汇归还贷款本息。对境外分公司发放的贷款到期后收回的贷款本息汇入境外放款专户,收回的资金是否可以结汇入帐该企业人民币账户?

答:可以。

112.银行在为客户做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时,如客户声明是返程投资,对于其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做过登记,需要核实吗?

答:需要。

113.FDI项下,如果商委批复上注明出资方式为跨境人民币,是否只能汇入人民币?反过来,如果批复为现汇出资,是否只能是外汇汇入?

答:原则上是的。

114.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在银行备案登记时提供的国资委批复金额与商务厅备案登记的对外投资金额不一致,银行能否给企业进行登记?

答:不能。

115.各家银行会有管控细则么? 因为之前去银行咨询说是需要的,是否合理?

答:各家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管理以及防范业务本身风险的需要一般会制定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等内部细则。

116.个人对外投资有哪些规定?

答:目前不允许。

117.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中的利息可以结汇吗?

答:可以。

118.基于MT4的外汇交易合法吗?

答:不合法。

119.ODI汇出需要开外汇账户吗?

答:以人民币购汇的应购汇后直接汇出,以现汇汇出的应从各类现汇账户中直接汇出。

120.个人交出国留学费(超5万美元),可以先在境内购汇后再到境外刷卡交费吗?刷卡金额有限制吗?

答:出国留学的学费超过5万美元可以凭本人护照和学费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境外刷卡是否存在金额限制应遵循各发卡行的具体规定。

121.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数据报送范围是否涵盖套汇业务?

答: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中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采集范围不包括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122.个人储蓄账户内的外币存款分为钞户、汇户。如果办理取款,钞户、汇户是否需要区别对待?是否都可以代办?代办是否一定需要直系亲属?

答:从外汇管理政策角度个人外汇账户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个人外汇业务中仅年度总额内结售汇业务的代办限制为直系亲属。

123.持中国护照及国外长期居留证是按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吗?额度有何规定?

答: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权证的个人视同境外个人,仅享有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且上述两种身份证件必须同时持有方为有效。

124.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的资金,是否可以由直系亲属凭双方身份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代办支取或转账?

答:个人储蓄账户可以办理直系亲属间的资金划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取款的代办凭双方身份证件和委托书等材料办理。

125.外国人持护照办理结汇时,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客户名字时,名字的录入规则是怎样的?(是按照中文的书写顺序,姓在前名在后录入,还是英文顺序录入)如果客户在其他银行结汇时名字录入错误,业务受理行需要对错误的名字进行更改么?

答:按照护照上的顺序录入。无论客户历史业务如何录入,业务办理行均应正确录入相关数据项。

126.直系亲属在境外,现因疾病需治疗,要向那边的医院账户汇款2.7万美元,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若病人自身为境内个人,可凭其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等材料以本人名义办理境外就医购汇;也可以病人的直系亲属(境内个人)名义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

127.2016年出境留学澳洲携带外币额度是多少?

答:小编没去过澳洲,不过小编的同事可是留澳的美女哦,so,友情回答:根据澳大利亚有关规定,凡携带1万(含)以上澳元及等值外币现金入出澳国境,必须向澳海关申报,如携带本票、旅行支票、个人支票、汇票,还须按照海关工作人员或警察要求填写可转让证券表(BNI)申报,否则可能会被罚款或起诉。(供参考,不具法律依据,建议最终以主管海关和目的国大使馆为准。)

128.外币提现是否可代办?

答:可以。

129.目前银行可办理的个人项下国际汇出汇款用途有哪些方面?

答:资本项目按资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经常项目主要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13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必须向境外母公司借吗?

答:不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从境外关联公司、金融机构、非关联公司等机构及非居民个人借入外债。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如企业选择非宏观审慎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其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若企业选择宏观审慎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那么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中净资产的数额。

131.中资企业可以借外债吗?具体怎么办理,外汇局具体审核资料都有什么?有实施细则出台了吗?

答:根据《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97汇政发字第06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等规定,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需事先取得外债指标,其中,短债指标由外汇局核定,中长债指标由发改委核定,企业取得外债指标且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如果企业不选择上述外债管理模式,也可以按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即境内中外资企业举借外债无须事先批准,举借的外债上限不得超过经审计的净资产×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现阶段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在计算借入外债占用外债额度时,还要按照期限、币别及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折算。在外债额度之内,企业自行签订外债合同后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外债开户、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按现行规定办理。

132.现在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给一家新企业,需要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吗?应该怎样办理相关业务?

答:如果是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自身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不需要办理再投资外汇登记;如果是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

133.个人或企业在国外的外币存款有限额吗?

答:这意味着个人或企业要跨境流出资金或在境外取得外汇收入,无论是跨境流出资金还是在境外取得外汇收入均需根据相关交易确定外汇业务类型,从而判定交易是否合法合规,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分析限额的问题。

134.企业是否能在境内的外汇市场使用远期及期权等工具为在境外所发行的外债做对冲?

答: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135.一境外个人在国内注册了一外资企业并在国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账户,现在该个人要从澳大利亚当地中资银行向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账户汇入人民币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可否?关于此类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从哪查证?

答:可以。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请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136.中国自然人要收购非居民自然人的股权,如何操作?

答:如果非居民自然人的股权在境内,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非居民自然人的股权在境外,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目前没有放开限制。

137.2016年16号文件,结汇待支付账户支出范围较2015年19号文件少了“偿还使用完毕的人民币借款”,难道待支付账户就不能偿还人民币借款了?之前资本金结汇是允许的,而且负面清单没有禁止偿还借款。

答:2016年16号文件附件《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填写说明第4条支付资金用途选项中有“偿还银行贷款”一项,具体到某一个案是否可以偿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38.客人做卖房购汇,委托他人的委托书也不需要公证么?

答:如果这里的客人指的是非居民个人的话,非居民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购付汇业务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中的6.26条办理。该条款规定: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39.汇发[2016]16号中第四点关于资本项下资金的使用规定“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银行应如何知晓和确定企业是否与其他当事人存在此类约定?是否应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承诺函?

答:银行在审核企业的支付申请材料时,如果企业提出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使用资金,银行即可知晓存在此类约定。至于是否应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承诺函,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后判定。

140.同时拥有境外某一国家的永久居留权以及中国身份证的自然人,设立了一个香港公司,在返程设立WFOE,是否需要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

答:如果该自然人以其在境内拥有的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公司,并以融资为目的拟返程投资的,应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

141.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需要什么手续?

答: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中的6.26条办理相关业务。

非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供外汇指定银行审核:(一)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二)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四)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二)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三)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四)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142.资本金结汇每次均需提供这些材料吗,如: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业务登记凭证,FDI入账登记表,法人、经办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支付命令函。第二次结汇,需提供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上次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复印件、提供前一次的结汇发票原件及发票核验真伪截屏、工资还需要再提供工资手册+工资清单+发放明细、货款需提供合同?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办理。个案由经办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43.有朋友公司要收一笔新加坡打来的钱,找一国内企业代收30w,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需要据了解具体的交易背景才能回答。

144.外币委托贷款可以在非关联公司直接开展吗?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是否必须仅能是资金池模式?若可以,使用用途有何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答:问题不清,外币委托贷款是指通过银行操作的吗?这种贷款是境内的还是跨境的……请明确问题。

145.国外信用卡取现怎么申报?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银联卡交易的申报要求,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联卡在境外ATM提现和POS消费,以及非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联卡在境内ATM提现和POS消费,持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银联国际有限公司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146.境内居民企业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收付人民币需要申报。那么申报主体是谁?由境内居民企业一方进行申报还是由境内非居民个人一方进行申报还是双方均需进行申报呢?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此以外均应做国际收支申报。

境内居民企业与境内非居民个人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企业做申报,境内非居民个人无须进行间接申报。

147.外币贷款货物贸易预付款被部分退汇,该部分退汇应该进贷款户还是待核查户?被退汇的钱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该笔预付款汇出超过180天被退回,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退汇;退汇部分应进待核查账户;被退汇的钱应还银行贷款。

148.B类企业货物贸易收汇,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怎么理解?

答:可以理解为B类企业不可以做90天以上的出口业务。

149.居民从境外汇给自己申报成什么合理?

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总体原则是: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居民从境外汇给自己,应按照资金来源申报,如,雇员汇款、境外存款调回等。

150.境外公司注册费如何申报?

答:关于注册费项下实际交易性质较多,原则上应区分是否为政府提供的服务,具体参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版)关于认证费、注册、公证、执照费等费用的申报解释。

即:如果政府部门需花费资源,通过专业手段检查产品或设备的安全性、审查相关人员的能力或资质等,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提供的认证服务,此类认证费、公证费或执照费应申报在“232000-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

对于政府部门单纯通过设置许可、牌照征收费用的,应视为政府性税收或自然资源租金,申报在初次收入、二次收入或资本转移相应代码下。例如交通工具注册或发放娱乐性的垂钓、打猎、射击许可证等,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确定交易代码。代办费用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如确实难以区分,根据从大原则申报。一是如与法律有关的公证费用,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参与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如果包含食宿、旅游、就医健康或教育等消费金额,则视为旅行项下预付款,申报在“223-旅行”项下。二是如纯粹为获得会员资格等支付的费用,则根据团体性质,申报相应服务项目,例如体育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990-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音乐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三是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注册费,申报在“228039-其他技术服务”项下。四是对于确实难以明确属于何种服务项目的,可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151.境内企业对外籍员工发放工资要如何申报?申报主体是境内企业吗?外籍员工是否需要申报?

答:该笔交易为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的交易,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该交易应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向非居民支付外汇款项职工报酬支出。申报主体为境内企业,外籍员工无需申报。

152.个人客户汇款详情是服务费,请问如何申报?如:港币49000元。

答: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有很多,如果仅凭“服务费”字样是无法判断资金的实际用途。建议与客户进一步确认该服务费的具体内容。

153.信用证和保函如果由银行垫款支付,怎么办理收支申报呢?

答:银行信用证保函项下由银行垫款的贸易融资方式有很多,建议参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附件中国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来具体分析和申报。

154.境内企业外汇自动归集,两方如何申报?

答:具体申报参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版)关于集中收付业务的要求申报。

附:关于集中收付业务的申报

开展涉外收付款资金集中收付业务(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收付两种)的跨国公司总部/主办企业/财务公司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为集中收付企业)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在实际涉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间接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后集中收付企业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或实际收付款机构及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集中收付企业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还原申报时,账号栏位应填写支付机构备付金账号/主办企业国内主账户账号。

(1) 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对于实际收付款不为零的数据,集中收付企业应按照《细则》的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要求,通过办理实际涉外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涉外收付款项中的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对于实际收付款为零(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的数据,境内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集中收付企业应按照《细则》的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要求,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填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下同)(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2) 还原数据的申报。集中收付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或者实际收付款个人或机构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由集中收付企业集中提供或填报(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自行确定,银行应保留企业提供或填报的有关凭证24个月),并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对私居民客户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时,若实际对私居民客户的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自身名义进行还原申报;如实际的单笔金额高于等值5000美元,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以客户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境内银行应按照实际收付业务发生的日期编制还原数据的申报号码,同时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因交易失败造成的退款收付业务可轧差办理,其国际收支申报适用上述原则。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 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五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155.代理个人结售汇情况下,委托人的授权书不需要经过公证,怎样判定是否委托人亲自签订呢?

答:在银行合理尽职审查的基础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提交材料人本人自行负责。

156.对于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款项,是否不再区分资本金结汇或外债结汇进行管理?对于原先资本金结汇提供上一笔的支付凭证的要求,是否适用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所有款项?也就是说按照结汇待支付账户里面的支付顺序来区分,而不是按资本金外债来区分?对于短债不能用于长期的支付的要求,以后是否不再适用?例如短期外债结汇进入待支付账户后,可以支付固定资产类的需求?

答:各类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后统一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和使用,资金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按顺序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57.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投资,需要另开设专用账户吗?

答:不需要。

158.国内外汇贷款的资金可以用作境内代理进口货款的支付吗?

答:可以。

159.外商投资资本金可以用来付服务费(设备维修费)吗?

答:可以。

160.境外投资企业(ODI),银行在办理登记时,注册币种怎么确认?登记的币种和实际汇出的币种可以不同吗?现在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没有注册币种栏,投资总额栏填写的是人民币和折美元数,还有中方境内现金出资实际币种和金额一栏。

答:《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人民币和美元都不一定是实际汇出的币种,因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用拟实际汇出币种作为注册币种登记比较好,可以避免因发生汇率折算导致的汇出额度偏差。

161.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可否用来归还外债?

答:可以。

162.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到位率很低,现申请向中方转股,能办理吗?

答:能办理。因为转股时需要区分原股东转出去的是实际投资到位的股权还是未实际投资到位的股权,可按不同方式处理。

163.国内企业可以到国外银行贷款吗?

答:可以。境内内资企业从境外银行贷款,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内外资企业从境外贷款可以选择现行的外债管理模式或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模式。

164.资本金结汇后使用是否受控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规定,资本金收入作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一种,其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165.结汇待支付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用做保函的保证金质押资金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里存放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同时按负面清单管理。是否可以用做保函的保证金质押资金要看企业的质押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166.由贸易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还是中资企业?自由贸易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是中国。

答:如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是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属于中资企业。

167.支付结汇与意愿结汇并行且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情况下,审核上一笔支付的材料资本金与外债可以混合审吗?还是要分开两条线?结汇资金都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后无法确认是资本金还是外债结汇的钱怎么分?

答:各类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后统一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和使用,资金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按顺序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而不再区分资本金或外债。

168.境外个人房租购汇资金属性及代码应该属于332投资收益还是333其他经常转移?

答:330投资收益。

169.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境外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资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

170.境内个人可以接收境外货款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

答:境内个人可以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凭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接受境外货款。

其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合同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171.中国居民境外卖房如何把资金汇回境内银行账户?

答:境内居民不允许境外投资,包括境外购房,因此,此类资金无法汇回。

172.境外个人职工报酬购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需要提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表吗?

答:境外个人职工报酬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173.中国居民个人能汇外币到境外拍卖行吗?

答:如果为了境外投资是不可以的。

174.非居民每天结汇的额度?

答: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年度结汇额度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175.企业对公账户取现用于公司人员出国展销,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办理平均每人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外币现钞提取。

176.企业收外汇,必须报关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贸易收支对应的货物进出口,应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报关手续。

177.A类企业货到付款业务,付款延期需要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178.设立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对于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进行远期汇率锁定,可以使用离岸人民币汇率做远期结汇吗?

答:区内企业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只有在FT账户体系中可以按照离岸汇率办理远期结汇。

179.客户想汇美元到境外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用途是用于支付投资移民的律师咨询费用。请问应该申报在什么交易编码项下?

答:我国尚未开放投资移民,因移民目的投资产生的外汇支出无政策支持。今后如放开投资移民,支付境外律师咨询费用,应申报在228021法律咨询费交易编码项下。

180.一个仅有美元收汇的出口公司,可以投资于外汇买卖市场,做一些远期外汇买卖吗?比如做卖美元买欧元的远期,并在市场朝有利方向变动时平盘获利。外汇局对于外汇买卖有具体政策要求吗?

答:外汇买卖业务主要由银监会管理,且其主要管银行市场准入环节。当前外汇局对于外汇买卖没有相关政策规定。此外,银行结售汇相关规定也不适用于外汇买卖。

181.什么是保税货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182.NRA 对公账户能否汇给境内个人外汇账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境内个人外汇账户从外币NRA对公账户收汇,按照居民个人跨境收汇进行管理,由收款银行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政策审核。

183.境内大学与境外的大学合作交换留学生,境内大学向境外大学支付该合作项目留学生的管理费单笔超五万美元时是否需要提供税务备案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境内大学向境外大学支付合作项目管理费,不在文件所列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的范围。

184.公司正式出口到国外,国外客户一直不付款,公司无法结汇怎么办?

答:根据汇发[2012]38号文,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企业出口后应及时足额收汇,以免因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不匹配而被分类降级。

如果客户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起诉境外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在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获得款项的情况下,为避免进出口数据总量核查对客户造成的影响,客户需提供相关无法获得款项的证明向外汇局进行主动报告。

185.是否可以汇款到境外的拍卖公司?

答:境内居民参与境外艺术品等的拍卖属于资本项目管理的范畴,尚未完全开放。对于已开放的拍卖项目,境内居民可凭真实性合规性等证明材料办理购付汇手续。

186.未满16岁境内个人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限额内购汇、汇款等业务是否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直系亲属证明,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答:委托其监护人代为办理购汇的,可不提供授权书。

187.基于MT4的外汇交易犯法吗?参照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答:违规。现行法规中没有允许境内个人直接参与境外资本市场交易。

188.境内居民收到境外汇款,银行卡内的美元外汇的形式可否取美元现钞?

答: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办理,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189.境内居民个人想在境外购房,目前有规定么?

答:境内个人在境外购房属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目前不允许。

190.境内个人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出售所得需汇入境内是否应该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银行需审核哪些材料?

答:境内个人从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获得的包括出售股权在内资本变动收入等需要汇回资金的,银行应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中7.6、7.11有关规定审核材料。

即境内个人持书面申请与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其他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银行根据境内个人的申请,在审核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之后直接为其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境内个人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191.A类企业,货物贸易,来钱入经常项目外币账户结汇的话,还需要企业出具业务委托书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部分银行考虑到入外汇账户后续结汇手续相对入待核查账户结汇不同,为避免客户投诉,需要客户出具委托书,确认资金账户。

192.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境外机构存放在保税仓的货物是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吗?办理付款时需审核什么资料?后续境内区外企业向另一境外机构出售货物时还是申报在该项下吗?

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境外机构存放在保税仓的货物发生的涉外付款,应该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报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后续境内区外企业向另一境外机构出售货物,如果境内区外企业将货物从保税区运至境内后,卖给境外企业时发生的涉外收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如果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仍存放保税区,将仓单转卖给境外另一企业发生的涉外收款,则应申报为“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报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办理付款时,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审核相关材料。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汇发[2016]4号)文,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

(1)一般原则

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货物进出二线关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域外的二线流转环节。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3)申报单填报中需要注意的有关情况

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择“是”还是“否”,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

193.最多可以从国内汇出多少美金?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若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资本项目支出,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及资本项目的其他相关政策办理。

此外,《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还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194.个人取款外汇业务,对于每日取款额有限制,对于年度是否有限制[在没有外汇局提取款证明的情况下]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个人取款业务无年度限额,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195.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非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商品种类有限制吗?珠宝可以吗?是否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

答:题目不准确,是否应为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购买商品?若是,那么境内个人从境外购买商品首先要遵守海关进出境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若境内个人从境外购买商品使用境内银行卡结算的,还应遵守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相关规定。若境内个人使用汇款等方式结算的,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196.汇出汇款18万美元购买小提琴,可以吗?

答:企业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跨境购买小提琴,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个人因私用途购买海外商品,应符合海关关于个人海外购在限额内合理自用的管理规定,如超出海关规定限额,则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海外购物。

197.个人外汇汇款可否代办?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个人外汇汇款可以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等材料由他人代为办理。

198.涉外收支申报可以代办吗?

答:根据汇发[2015]27号文,“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个人涉外收支可以委托办理跨境收支申报,但需出具相关授权委托资料。境内机构的涉外收支申报不可由其他单位代办。

199.内保外贷项下保函币种为外币,履约币种可否为人民币?

答:原则上内保外贷担保币种与履约币种保持一致。

200.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何办理外保内贷登记手续?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报外保内贷月数据,履行登记手续;对于合理原因暂未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规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先可以通过纸质报表上报数据,待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通后,补录入担保数据。

201.企业办理外债还利息业务,可以使用此笔外债资金还利息吗?

答:外债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企业可以使用本币外债资金支付本笔外债的利息。

202.我公司在香港融资5000万元人民币,我的外债账户限额应如何办理?额度能达到多少?是否可以办理5000万元?

答:你公司如为外资企业可以,可在“投注差”范围按照现行外债管理模式内或净资产的一倍范围内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如果你公司未占用外债额度的“投注差”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净资产为5000万元以上且举借的为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则可以办理签约额为5000万元的人民币外债登记,外债账户可流入5000万元人民币。

如果你公司为内资企业,则只能按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外债额度上限不得超过净资产的一倍。

20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第四条讲到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不纳入加权风险余额,这里的集团资金往来是指通过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模式从境外成员公司借入的外债吗?境外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企业对外负债纳不纳入风险加权余额?

答:经备案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模式下,主办企业从境外成员公司借入的外债(限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纳入外债额度计算,但要进行统计监测。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企业对外负债纳入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204.根据汇发[2016] 16号文及中国外汇网 [ 独家释疑 ]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但是前提是“在经营范围内”,该前提是否意味着只有经营范围包含“借贷”的企业才能适用?

答:不是。16号文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委托人借贷资金给关联企业,要求关联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且委托贷款资金且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内的支出。

205.外债资金使用范围扩大以后,除了定存还可以做保本型理财产品。那么必须是原币种操作吗?还是结汇后也可以在结汇待支付账户里操作保本型理财产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债资金原币或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均可以办理保本型理财。

206.国内外汇贷款可以偿还外债吗?该外债之前结汇过。

答:根据现行规定,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如果外债资金刚办理过结汇,再借用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外债,存在国内外汇贷款变相结汇的嫌疑。

207.外债资金用于关联企业委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委贷相冲突,如何解决?

答:外债资金是境内机构从境外举借的债务,不是境内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因此,外债资金用于关联企业的委托贷款,与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委贷不存在冲突。

208.中资企业或中资金融机构(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是否需要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任一模式,可以理解为中资企业/金融机构就直接适用而无选择空间,是吗)?如适用,那么该通知与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如何衔接?两套手续都要做吗?

答:中资企业或中资金融机构只能选择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其境外发债也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实施后,原则上中资企业与中资金融机构不再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外债指标的审批手续。

209.关于境内外汇委托贷款的问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展境内外汇委托贷款?非关联方企业是否可以开展?资金使用有何限制?

答:根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及《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办理外汇委托贷款的境内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法人联合体。非关联方企业不能开展此项业务。委托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且不得用于负面清单内的支出。

210.根据《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是否可以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通知中的模式?

答: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外资企业,可以选择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211.每日存入5000美元现钞凭身份证办理,那么客户可以连续多日存入美元累计不能超过多少元?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同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还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212.根据[2012]38号文,银行应该在单据正本上进行签注。同时根据2013年外汇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关于深化海关通关无纸化改革的通知,A类企业可以直接在电子口岸中打印付汇证明联,加盖公章进行付汇。在客户可以多次打印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的情况下,银行付汇审核还需要在所谓“原件”上签注呢?银行在付汇时,是否需要对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第几次打印进行审核?

答:海关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新版进口货物报关单,新版报关单上不再有付汇证明联,也不再显示企业打印次数。银行在为A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报关单,企业应对其所提供报关单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213.境外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能否收代收机票款并集中向境外航空公司支付?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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