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6月外汇管理法规要点

发布:2016-07-04 09:55 来源: 中国外汇网
2016年1-6月外汇管理法规要点

国际收支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6]1号)

实施时间: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

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废止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贸易信贷调查地区范围及提高调查频率的通知》(汇综发[2011]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支司关于启用新版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的通知》(汇国发[2012]17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

实施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业务指引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旨在便利申报主体和银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

实施时间: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事前市场准入管理,外汇局不再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实施事前准入许可。

二是转变监管方式,要求银行将外币代兑机构、自助兑换机管理前移和内化至内控管理中,合规、审慎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

三是明确业务范围,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主要定位于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增强市场服务能力,丰富个人货币兑换的便利渠道。

四是完善业务管理,防范洗钱风险,强调个人持外币现钞在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兑换人民币现钞时应遵守限额要求,不影响目前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内的正常结汇。

五是推进法规整合,整合并废止了外币兑换业务的3部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废止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6〕15号)

实施时间: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废止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

资本项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2月4日发布)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

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

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

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27日发布)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

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

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6〕16号)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6月15日发布)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

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

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

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实施时间: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4月29日发布)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统一中外资企业政策。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是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是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废止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