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汇发〔2016〕11号

发布:2016-05-26 17:05 来源: 外汇局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汇发〔2016〕11号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

(二)自助兑换机是指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自助机具。

(三)外币是指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

第三条 银行总行应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和通过自助兑换机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督导分支行认真履行有关管理和指导义务。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和通过自助兑换机办理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

第五条 银行可以授权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一)具有同城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或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并在同城办理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 境内机构仅能与一家银行签订协议成为外币代兑机构。境内机构若由于违规原因被银行取消外币代兑机构资格的,应自取消之日起满1 年,且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方可重新被银行授权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第七条 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单向兑换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 万元人民币,且每年不得超过等值5 万元人民币。外币代兑机构可以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境外个人办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不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管理。

第八条 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应在授权协议签署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银行在授权协议签署后发现外币代兑机构存在违反第六条情况的,应当终止授权。所在地外汇局发现外币代兑机构存在违反第六条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授权银行。

第九条 银行应将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业务按照本行办理的业务管理,并要求外币代兑机构办理业务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银行(本银行名称)授权外币代兑机构”。

(二)在营业场所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三)具备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使用银行提供或认可的外币兑换水单办理业务,并经客户签名和经办人员盖章确认后,加盖银行的“代兑业务用章”。外币兑换水单应参照银行柜台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凭证制作。外币兑换水单应当套写,一式不得少于三联,一联交客户留存,一联送授权银行留存,一联由外币代兑机构留存做账使用。

(五)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须保留外币兑换水单、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5年备查。

第十条 银行发现外币代兑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银行应终止其外币代兑机构资格。银行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涉嫌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应终止其外币代兑机构资格。银行应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一条 银行应将本规定对于外币代兑业务的管理要求,在授权协议中予以体现;并明确外币代兑机构如违反本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和银行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银行终止与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在协议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注明终止原因。外币代兑机构因名称、经营地址变更等更换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在该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十三条 银行不具备管理外币代兑机构能力的,应当停止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其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自助兑换机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设立自助兑换机。自助兑换机可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现钞的单向兑换,不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管理,但每个人每天不得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银行新设立自助兑换机的,应在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前半年度和后半年度设立的数量、具体位置等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十七条 银行设立自助兑换机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自助兑换机上设置本行标识。

(二)自助兑换机应具备个人身份(包括姓名、国别、身份证件号码)识别和记录功能。

(三)自助兑换机应具备“关注名单”拦截功能,禁止“关注名单”内的个人通过自助兑换机办理兑换业务。

(四)自助兑换机应逐笔记录交易数据,交易的电子数据应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设立自助兑换机的,参照银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银行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的监测分析与日常管理:

(一)对个人通过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进行分拆结汇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制,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二)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办理的业务与自身业务合并,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第二十条 各地外汇局应加强对当地外币代兑机构、自助兑换机业务的日常监测和管理:(一)要求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按附件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并汇总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外币代兑机构、自助兑换机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并纳入银行现场检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外币代兑机构超范围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其他外汇业务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按《条例》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对授权银行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统计表

( 年 季度)

QQ截图20160526170704.jpg

说明:1、本表由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按季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2、本表金额单位为万美元,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