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汇发[2016]4号

发布:2016-03-29 16:08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